订婚或婚前,男方往往会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导致结婚不成,男方有权要求全额退回彩礼吗?
案情回放
男子马某某与王某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12月24日举行订婚仪式。马某某按照当地习俗向女方支付彩礼10万元,并为王某某购买金银首饰花费3万余元。王某某母亲当场向马某某返还彩礼6000元。订婚后,马某某在王某某家与其同居生活,并准备购买房屋,但双方因买房事宜发生矛盾。2020年12月,王某某以马某某不上班、不买房为由提出退婚,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人分手后,女方退还了彩礼1万元。后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退还剩余彩礼和购买首饰所花费的钱共计12万元。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案情,判决酌情支持女方返还彩礼5万元。
案例来源: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马某某与王某某相恋并按照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未正式缔结婚姻,女方收取男方的彩礼10万元,应当向马某某适当返还。除去订婚时王某某母亲向马某某当场返还6000元及马某某已向王某某返还的1万元,尚剩余8.84万元彩礼。由于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一年之久,且双方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事宜均存在过错,马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女方返还5万元。对于马某某为王某某购买的金银首饰花费款项,法院认定属于自愿赠与性质,未予支持。
宁夏法治报记者 钟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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