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双方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李某某系宁夏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某代为办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一切事宜,双方约定,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成功,委托人王某某则向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0元。当月,李某某介绍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该处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于当日收取杨某某定金30000元。后因多种原因,双方未能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定金予以退还给杨某某。李某某认为其已按约定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了王某某与杨某某关于约定房屋的买卖事宜,但王某某以协议书未履行为由违反约定不予支付中介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李某某遂将王某某诉至金凤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支付中介费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委托原告李某某办理涉案房屋合同签订事宜,但李某某仅促使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基于多种原因,涉案房屋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确实付出了提供信息、带领看房等劳力,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必要的费用。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3000元,双方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签订中介合同的同时,原被告应对约定事项进行充分了解,查询约定房屋是否有他项权利,预判后期房屋能否顺利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合同中就此类内容作以明确约定,否则进入诉讼环节后无法举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宁夏法治报通讯员 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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