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嘉
自洗钱入罪不仅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充分展示我国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遏制洗钱犯罪上下游犯罪的决心。如何理解自洗钱入罪的刑法意义,对准确适用法律以及办好案件至关重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毒自洗钱犯罪案例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的及时性与必要性,自洗钱入罪不仅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充分展示我国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遏制洗钱犯罪上下游犯罪的决心。如何理解自洗钱入罪的刑法意义,对准确适用法律以及办好案件至关重要。
自洗钱入罪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理论,除金融犯罪以外,自洗钱罪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其他法益,而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却不限于洗钱犯罪所侵害的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洗钱罪列入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章节,必然是通盘考虑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既然自洗钱犯罪行为破坏的是金融管理秩序,那么自洗钱犯罪所侵犯就是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虽然通常洗钱行为都会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不意味着洗钱犯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司法机关正常活动。譬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列入“妨害司法”章节,即使掩饰、隐瞒犯罪行为更明显地侵犯了财产,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掩饰、隐瞒犯罪侵犯了财产法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法益。刑法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法益保护有专门规定,自洗钱犯罪不含其内。既然刑法分则未将同为下游犯罪的自洗钱罪列入“妨害司法”章节,就表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明确自洗钱犯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的法益,不仅有利于从客观标准上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而且也有利于从根源上铲除自洗钱犯罪上下游犯罪的经济命脉,遏制犯罪蔓延,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自洗钱入罪对突破传统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之前“明知”“协助”等表述,能够有效提升对自洗钱犯罪打击的精准度。自洗钱犯罪通过系列的“漂白”操作使资金来源有犯罪问题的“黑钱”发生状变,人为地从形式上阻碍其构成犯罪,若再适用传统犯罪理论进行解释,不仅不合时宜,而且等于放纵犯罪。自洗钱入罪的立法宗旨就是对各类洗钱犯罪进行惩治,避免将后续洗钱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自洗钱行为具有事后不可罚的特征,对自洗钱行为进行刑罚处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但事实上,洗钱罪中的自洗钱行为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矛盾,即使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也不妨碍自洗钱入罪,因为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侵害的并非金融管理秩序法益,既然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侵害的法益不相同,当然有另行追究自洗钱犯罪刑事责任的必要,否则就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自洗钱入罪对保持刑法理论相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保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统一。自洗钱入罪之前,上游犯罪因为吸收自洗钱犯罪所以实践中只认定上游犯罪而不同时认定洗钱罪,不适用数罪并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用。二是保持罪刑法定原则相统一。自洗钱入罪之前,上游犯罪若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即使自洗钱的行为人“明知”转移资产系犯罪所得也不构成洗钱罪,相反他洗钱的行为人“明知”转移的资产系犯罪所得却构成洗钱罪,显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三是保持共同犯罪理论相统一。自洗钱入罪之前,在洗钱的共同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犯不构成洗钱罪,而仅提供资金账户帮助主犯转移、挪动资金的从犯却构成洗钱罪,出现“主犯不主,从犯不从”的现象。四是保持刑事强制措施相统一。自洗钱入罪之前,贪污贿赂犯罪经常涉及跨境网络转移资产、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情形,但侦查机关无法针对自洗钱犯罪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黑钱”亦无法启动没收程序,导致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不统一。
自洗钱入罪对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具有重要意义。自洗钱入罪不仅是国家履行反洗钱的国际义务,而且符合洗钱犯罪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国际间合作趋势。自洗钱入罪既加大了对自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又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提供更多司法支持。我国早已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其中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评估报告认为自洗钱入罪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自洗钱入罪是满足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与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客观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虽然我国从刑事立法上对自洗钱行为存在规制缺失,但是近年来,我国对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按照参加的国际公约与标准,将打击洗钱行为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及时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从司法实践作出积极回应。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行动与治理,有效发挥国际间合作,不仅将自洗钱与他洗钱均作为洗钱罪打击对象,而且积极履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合规要求,高标准回应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评估报告意见,完善我国反洗钱防控惩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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