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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辩护”:指定辩护质量标准的构建 ——反思被高估的“有效辩护”理论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广东法院网 作者:佚名

  “有力辩护”:指定辩护质量标准的构建

  ——反思被高估的“有效辩护”理论

  谢韵静

  论文提要

  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之际,起着关键作用的指定辩护制度,如何实现从“普及”到“优质”的突破,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面临的新挑战。本文以推进指定辩护制度的高品质发展为目标,在考察指定辩护效用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与国外“有效辩护”理论及现行委托辩护制度的比较,论证我国应建立“有力辩护”质量标准的结论,并对辩护不力的行为作出规制。

  我国指定辩护在实践中处于“有限效用”的状态,即并未达到有效辩护的程度,却又在特点方面起着一定作用。基于现实主义的考量,在发展路径上,我国既不宜过分强调“拿来主义”的思路引入国外的“有效辩护”标准,又不应直接适用与委托辩护相同的质量标准。

  在正向构建方面,我国应确立“有力辩护”的质量标准。该标准主要用于评价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能否给被告人以支持、力量和保护,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帮助被告人顺利度过刑事诉讼。作为一种最低质量标准,“有力辩护”标准对辩护过程效用的强调与“有效辩护”标准对结果的侧重形成鲜明对比。在构成要素上,“有力辩护”标准包含“合法、有理、有据、准确、及时、有力”六项要素,与委托辩护的“依法、专业、精准、协同、高效、有效”相区别。

  在负向否定方面,就如何规制指定辩护律师辩护不力的行为,本文对移植国外“无效辩护”制度的做法提出质疑。指出应根据律师辩护不力行为的类型及产生原因,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给出解决的方案。

  主要创新观点

  一、通过对指定辩护过程效用、结果效用和诉讼主体评价的考察,指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三个主要特征:辩护意见最大化、量刑辩护为中心、形式作用成效高。明确我国指定辩护在诉讼过程中“有限效用”的定位,即既未达到有效辩护的标准,却又在特定方面实实在在起着一定作用。

  二、通过比较中外指定辩护制度在诉讼结构、制度模式、监管体系、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差异,论证国外“有效辩护”标准的理论价值远大于实用价值,得出现阶段不宜直接引入“有效辩护”标准的结论。

  三、基于现实中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在服务产品属性、市场竞争性、成本与收益上不容忽视的差别,证明建立“差别化”标准理念,区分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质量标准的积极意义。

  四、在正向构建上,提出我国应建立“有力辩护”的质量标准。阐述“有力辩护”标准的特征,即是一种最低质量标准,侧重辩护的过程效用、合意性及诉讼主体主观感受,异于“有效辩护”标准对实效性和卓越性的强调。此外,阐明“有力辩护”标准的六项构成要素,包括“合法、有理、有据、准确、及时、有力”,与委托辩护的“依法、专业、精准、协同、高效、有效”相区分。

  五、在负向否定上,对移植国外“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针对指定辩护律师辩护不力的行为,提出应根据行为的类型及产生原因,运用解释学方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予以规制。

  六、就“有力辩护”标准在质量评估中的运用,以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审判阶段为例,草拟了《刑事指定辩护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审判阶段)》;并就各项指标的设置作出说明,形成《关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审判阶段)评估指标设置的说明》(详见附件)。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有力辩护”:指定辩护质量标准的构建——反思被高估的“有效辩护”理论(正文内容)

原文链接: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209&id=5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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