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化途径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
——浅谈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中的构建
刘晓纯
论文提要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中对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在各地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各有不一,而目前的救济途径还难以完全覆盖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
目前生态修复损害赔偿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为环境公益诉讼,这种事后修复的费用,不仅可能出现企业无法一次支付巨额赔偿或者让企业濒临倒闭,最终可能还是让政府为之买单,这一方面加大社会公共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与损害承责的原则相悖;而作为事前预防的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可能会成为一些中小企业难以跨越的门槛,影响经济的发展,故比起高额的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就我国现行阶段来看,同为事前预防的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更值得推行。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之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在国外已经日趋完善,但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并没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我国亟待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体系分析与思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主要创新观点
2017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各地陆续开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本文作者通过对比部分地区改革方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来源,分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必要行及可行性,并结合域外相关模式,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具体的构建设想。
(作者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附件:
以社会化途径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浅谈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制度中的构建(正文内容).pdf
原文链接: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209&id=5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