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路边花草上的铁丝网绊倒,你会“自认倒霉”吗?12月22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崇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当事人就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那么,崇明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花草倒伏绊倒路人
2022年6月20日16时许,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崇明区某路行驶时,在超越其他车辆过程中,左脚裤管被倒伏在该道路南侧、与花草颜色极为相近的铁丝网拉住,致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日,原告陈某某入院治疗,后经鉴定,陈某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不过,经鉴定,陈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陈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三者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某骑驶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属过错行为;某村村委会管理的道路两侧的植物(草上缠绕铁丝网)倒伏后占用道路,影响道路通行,属过错行为;某公司作为道路养护单位,未及时排除道路安全隐患,属过错行为,据此认定三者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经核定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故判决某村村委会、某公司各承担赔偿款7万余元。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乡村道路随之提档升级,对道路的有效管理越发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某村村委会对本村范围内的乡村道路绿化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尽到管护义务。某公司作为道路养护单位,应保持绿化状态正常,避免出现倒伏等影响道路安全的情况,保障道路正常、安全通行,保护村民及其他行人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