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至23日,由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蒲某某等4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诈骗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部分贺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禁毒办工作人员、检察干警、公安民警、群众代表、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庭审。4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
2021年2月至8月,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吸毒人员,多次向多人贩卖、运输毒品,并通过拼车方式将毒品从内蒙古贩卖、运输至银川。被告人蒲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多次向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张某从中联络毒品交易信息、取送毒品并收转毒资。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系微信网友,经其介绍从蒲某某、张某处购买毒品。2021年5月,被告人蒲某某以可以托关系找人帮被告人张某逃避毒品毛发检测需要花钱为由,向张某骗取9600元后挥霍一空。2021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经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并由被告人张某居间联系,拿取毒品,收发毒资,从被告人蒲某某处购得毒品。被告人张某将被告人范某某支付的毒资转账给蒲某某,蒲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后将其中8000元提现申购基金,通过向麻将馆扫支付宝方式兑换现金17400元,以此隐匿钱款的来源、性质,被告人范某某将所购毒品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
经贺兰县检察院审查,范某某、蒲某某、张某、黄某某4名被告人共同贩卖毒品数量达31.42克。此外,范某某又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毒品,从其家中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达80.18克(含上述31.42克),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范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蒲某某、张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9600元,数额较大,又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申购基金,数额25400元,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诈骗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与辩解等方面证据,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予以有力回应。公诉人还适时向4名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开展禁毒教育,深刻揭露毒品“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告诫4名被告人早日戒掉毒瘾,转变生活态度,同时提醒旁听人员一定要在工作生活中提高防御意识,远离毒品。
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宁夏法治报记者 王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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