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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再创业 被判赔5万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很多公司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销售人员因各式各样的原因离职,并把老客户也带到新公司了,导致自己客户流失,公司自己却有心无力。这不,就有一个案子便是如此,但是结果却是,离职员工被判向老东家支付5万元违约金。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员工离职再创业原公司索要违约金15万

  2019年10月,曾供职于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张小芳辞职,离职后与丈夫另开了一家公司。2020年,原单位武汉某科技公司以张小芳违反保密协议为由,要求张小芳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张小芳于2016年6月入职武汉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1月签订《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张小芳工作至2019年10月31日后离职。张小芳丈夫付某于2019年6月3日成立武汉某某新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与科技公司类似,还与科技公司老客户签订认证咨询合同。张小芳利用在科技公司的办公便利制作了新公司的章程,化名张小晚招聘员工并使用微信指导员工工作等。

  后张小芳、武汉某科技公司先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个人其他仲裁请求,对于科技公司的仲裁不予受理。武汉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请求判令个人退赔奖金、福利、旅游费、培训费、慰问红包、违反保密协议的赔偿金150000元等。

  

  东西湖区法院认为

  张小芳与老东家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武汉某某科技公司应当向张小芳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应当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及奖金等,科技公司以张小芳在工作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等行为而要求张小芳退赔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奖金福利、学习、培训、旅游期间的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慰问红包、合作收益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予处理。

  双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现张小芳利用公司便利将客户泄露给丈夫付某成立的新科技公司,并于离职后第3天以新公司张小晚名义代表该公司与武汉某科技公司重要客户签订咨询合同,该合同与武汉某科技公司使用的咨询合同内容基本雷同,侵害了武汉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竞业限制,应支付违约金。综上,本院判决张小芳支付武汉某科技公司违约金5000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请。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816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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