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新模式跑出加速度
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创新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以办案提质增效为目的,以诉讼流程再造为抓手,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着力打造快速办案新模式,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审”,有60%的简易案件以速调速裁方式结案,平均办案天数保持在全省法院前列。2019年,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062件,其中分流到速裁审判团队2403件,审结1761件,分流率59.1%,服判息诉率97.9%,当庭裁判率78.2%,平均办案周期18天。作为省委政法委确定的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先后在2019年全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全省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作了会议交流和典型发言。
一、坚持分类分层过滤,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一是组建专门团队。优化配置资源,组建立案团队,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指导分流”窗口,做好各种程序的衔接、转化工作;组建速裁审判团队,对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方式进行快速审理;组建刑事速裁团队,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成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对适宜和解的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8类行政争议案件先行组织审前和解,今年审结的83件行政案件,有42件通过审前和解程序顺利结案;组建速执团队,对标的额10万以下的简单执行案件实现快立、快执、快结。
二是推进诉前分流工作。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定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按难易程度给与相应补贴。在法院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对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家事等纠纷,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导入民间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研发“诉调对接系统”,向辖区1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网上委派、委托调解。
三是加强对当事人诉前调解引导。立案后实行多层分流,对家事纠纷以及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金融借款、追索劳动报酬等涉及弱势群体权益的纠纷,立案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减收诉讼费等措施,引导双方选择以诉前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并根据案情进行再次分流,符合速裁条件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二、简化简案办理程序,完善速调速裁机制
一是推行“要素审判”。积极推行要素式审判,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9类案件,制作《审判要素填报表》指导当事人填写,将大量基础性、事务性工作于开庭前完成,并配套使用简式裁判文书,有效提升了审判质效。对适合速裁的案件,简化庭审程序,做到个案快审、类案同判;简单案件全面推行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二是实行“三简一限”。简化庭前准备,对适合速裁的案件,一般立案后7天内安排开庭,或与当事人商定适当时间开庭。简化庭审程序,根据《审判要素填报表》,对无争议的要素直接确认、无异议的事实直接归纳,同时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发问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简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全面推行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简写不再分析论证。限定结案期限,对调解成功或当庭宣判的案件,做到“三个当日”,即当日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当日结案。对于不适宜速裁需流转的案件,快进快出,10日内返回立案庭重新分案。
三是推动多元调解。从县妇联、卫生局、行业协会等聘请10名特邀调解员,实行委派调解、特邀调解。设置“速调在线”,开设24小时便民电话,兼具案件咨询、预约调解、预约开庭、判后答疑四项服务功能。利用网络调解,新增语音送达和网络送达方式,对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与法院签署电子送达合作协议的单位,把除裁判文书以外的其它诉讼文书,一律通过微信、QQ、邮件等方式推送。
三、强化程序衔接,确保简案提速办理
一是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先后制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诉调对接流程管理办法》《速调速裁操作规程》等规范性配套文件,对分流委派给司法局调解平台和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案件,我院在3日内进行委派,5日内安排双方进行调解,15日内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并予以司法确认,调解未成功的3日内通知当事人及时立案。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确保立案后2日内移交审判庭。
二是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公检法三家联合制定《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等文件,对轻微刑事案件,形成以“快、简”为特点的刑事速裁联合办案机制。如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类案,采取集中收案、集中送达、集中审理、当庭宣判的模式,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的同时,快速打击了犯罪。今年以来,以刑事速裁程序审结轻微刑事案件158件,平均办案期限缩短为7天。
三是优化速执工作流程。速执团队下设4个执行小组,执行模式均为“1+X”,由执行员负责梳理案情、调查财产、联系当事人、执行和解等,书记员、法警做好辅助工作。执行案件立案后,在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速执团队在5日内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