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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为名的骗局,如何挽回我付出的金钱?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最近《如果岁月可回头》正在热播,在近期播出的剧集中,剧中人物蓝天愚为获取高淑雅的芳心,给她租了一套房子,又买了一条钻石项链,还有平时的开销,一共花了五万余元。结果高淑雅是个婚骗,拒绝返还上述礼物和钱款。受伤的蓝天愚是否可以要求其返还财物?

   痴心绝对 蓝天愚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通常而言,恋爱中的情侣互相赠送礼物是很普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蓝天愚送礼物给高淑雅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基于“结婚”这种美好的愿望,恋爱中的男女双方除了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进行资产支付的情况,这种支付的行为系无偿的,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蓝天愚无偿赠与项链、金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高淑雅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故蓝天愚向高淑雅赠与项链、金钱的合同成立已经履行完毕。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是建立在“结婚”为条件的基础上,所以蓝天愚的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爱情买卖 蓝天愚可以请求高淑雅返还赠送的礼物及支付的租金吗?

  不过蓝天愚是为和高淑雅结婚而进行的赠与,高淑雅也对此明知,虽然双方没有明确说明赠与的条件,但是可以解释出蓝天愚的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

  是否能够结婚是一种不确定的事实,虽然双方没有明示,但基于生活常理,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加了解除条件——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合同解除,赠与行为失效。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三项的规定,蓝天愚可以撤销赠与。另外,在赠与合同失效后,高淑雅继续保有财物则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收受的财物,蓝天愚也可以以此为由,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高淑雅返还赠送的礼物及支付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当然,恋爱期间一般的生活消费或者是小额礼物,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但是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或尽管没有特别约定,但有证据表明一方大量给予另一方财物(如支付购房贷款、购买汽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会被视为附加婚姻的条件。由此可见,以结婚为目的的认定至关重要,而且还需要赠与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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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恋爱期间,恋人之间赠与一定的礼物符合社会的一般习惯,恋爱期间的普通消费性支出比如餐饮、娱乐等是维持感情的必要支持,在分手后不应再主张返还。

  但是在恋爱期间赠与巨额金钱、购置不动产的情况,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等因素,往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也是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愿望将不可能存在,所以另一方理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要注意的是,在恋爱中如果发生借款等行为,最好有一个书面的凭证将钱款支付原因记录清楚。当赠与时有较大额支出时,也要注意保留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因为一旦发生纠纷,这种亲密的关系,导致个人将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希望大家在遇到爱情骗子的时候,不要被“爱”冲昏头脑而盲目付出,吸取蓝天愚的经验,多听听周围亲友的建议、冷静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4/id/48793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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