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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猫腻!实体店购机却“线上交易”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在网购盛行之下,有人专寻实体店购买现货高档手机,全程电话下单、网上转款、跑腿拿货等“无接触”线上交易。而这一场线上线下不嫌麻烦的转换竟是为了转移违法资金……

  

  “请问是反诈中心吗?我要报警。”2023年7月,巴中市反诈中心接到某手机店主谭某某报警电话。谭某某称有人通过微信联系选购了4部手机,约定以3.5万元的价格成交,要求他提供银行账户便于接收货款,该人转账付款后通过跑腿服务将手机取走。前不久,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购买手机,因购买手机的钱是被诈骗的资金,导致谭某某接收货款的银行卡账户被冻结。因此,再次碰到类似操作,谭某某高度警惕。

  

  顺着举报线索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在3名犯罪嫌疑人对接跑腿取货时将其一举抓获。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酒吧认识了网名为“壹”的网友。2023年7月初,“壹”提出让刘某某代为购买苹果手机赚取好处费,并承诺以过账金额的4%至5%作为刘某某的好处费。刘某某虽已猜到“壹”所说的购机款可能系非法资金,但其出于“做一两次应该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同意帮助代购手机,并邀约赵某某、陈某某一同参与。同年7月12日至23日,刘某某等三人从广东东莞市出发,沿途通过网络搜索附近手机销售商家,联系购买手机,索要商家银行账户提供给“壹”,待“壹”将诈骗所得非法资金转入商家银行账户后,再通过购买跑腿服务提取手机并邮寄给上家,刘某某等三人先后通过三家手机店老板过账,涉案总金额达10万余元。公安机关将刘某某等三人移送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刘某某、赵某某等人“代购”手机的钱款均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刘某某等三人“代购”手机的行为直接起到帮助上游犯罪人员清洗并转移犯罪所得的作用,致使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追回,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对刘某某等三人开展了法治教育,他们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

  

  2023年12月,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对刘某某等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欧元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见习记者 李霜霜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122/2926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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