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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不是儿戏 嫌疑人以身试法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高空抛物,被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早已不是一个仅关乎道德的行为,而是一种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依法将一名嫌疑人刑事拘留。

  10月27日14时30分,通州公安分局临河里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家小区里有人将杂物从高层抛下,非常危险。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到达现场后,只见小区一处水泥地上散落着各种物品,有碗的碎片,摔裂的桶装水瓶,甚至有铁质的红酒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经过现场勘察后,民警立即对距离抛撒物品地最近的一栋单元楼开展走访调查,同时对单元楼外观进行观察。工作中,民警发现一个细节,该小区出于安全考虑,为每户安装了固定纱窗,除非特意拆卸,否则是无法打开的。而正好当时13层的一住户的纱窗是缺失状态。民警立即联系到该房房主进行询问。原来,这个房间之前一直是出租状态,当天恰好是租户退租收拾物品的时间。有了这个线索后,民警缩小了侦查范围。经进一步工作,民警掌握了相关证据,并确认了嫌疑人身份及现住址。

  11月13日,民警在嫌疑人林某某家中将其抓获。面对民警的讯问,林某某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是却对这一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不以为意,认为没砸到人和物,不是什么大事。声称当时只是为了寻求刺激,想都没想就把准备丢弃的物品从13层的窗户扔下。

  最后,在民警耐心地普法讲解下,林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非常后悔。目前,林某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通州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请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守住道德防线、法律底线,不高空抛物,不给公共安全制造隐患,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11/t20241122_1669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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