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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情理法”思维方式及其借鉴价值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理念和司法智慧。“情理法”思维具有综合性、伦理性和灵活性的鲜明特点,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人的司法智慧。一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情理法”思维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既要恪守国家法律,又要尊重道德伦理,将社会主流价值融入法律之中。二是重视个案处置。与西方法治文化注重逻辑演绎和规则导向不同,“情理法”思维强调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法理人情,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三是强调因时因事制宜。古代法律人认为刚性的法条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主张法官应根据“时”“势”“理”等因素灵活处置案件,这种灵活性思维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传统“情理法”思维的文化底蕴与思想渊源

  中国传统“情理法”思维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植根于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沃土。儒家、法家、道家等诸子百家思想及阴阳五行哲学等,都对这一思维方式的形成产生了深刻影响。

  儒家“仁政”思想对“情理法”思维影响至深。儒家强调“仁者爱人”,提倡以“德”治国,主张国家机器要体现伦常道德,要推行仁政,法律应兼顾人情。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强调司法中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处境和难处。孟子则明确反对严刑峻法。总的来看,儒家思想中蕴含的恻隐之心、人文关怀等理念,为“情理法”思维奠定了人本主义基础。

  法家思想虽然主张严刑峻法,但也并非完全排斥人情因素。商鞅变法虽然严厉,但《商君书》仍明确提出要“慎罚”“明分”“公道”的司法原则。《韩非子》载“凡治天下,必因人情”,认为司法中要考虑人之常情。这表明法家也认识到单纯的法律刑罚并不能完全规范社会行为,执法中有必要考虑人情世故。客观而言,法家“严刑峻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儒家“重教轻刑”的倾向,与儒家思想形成互补,共同塑造了“情理法”思维。

  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阴阳五行理论同样影响了“情理法”思维。在这一哲学体系中,“阴”“阳”代表事物的两极和对立统一关系,“五行”代表事物的相生相克规律。阴阳五行哲学强调事物的普遍联系,主张对立统一、动态平衡的治国理念。司法领域相应地强调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的协调,主张执法如“执两用中”,要在法律的“阳”与人情的“阴”之间求得平衡,既不偏于法律条文,也不滥于人情私断。

  佛道两家的宗教思想也对“情理法”思维产生了影响。佛教讲“慈悲为怀”,强调司法中要体现慈悲情怀,注重“原情定罪”,给予犯错者改过自新的机会。道教思想则强调“慈心于物”,“慈”的理念要求司法者行断如神,明察秋毫,体恤人情。佛道两家虽属外来文化,但其“慈悲”理念与中国本土文化可谓异曲同工,共同丰富了“情理法”思维的人文内涵。

  中国传统“情理法”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利弊分析

  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为“情理法”思维提供了施展才智的广阔舞台。通过考察历代经典判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法”“理”“情”三者的交织互动。

  明清时期,随着成文法系统的逐渐完善,“情理法”思维有了更为充分的制度化体现。《大明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予以立案、审理。针对凶杀、失火等案件,律文规定要根据“事出有因”“干名犯义”等具体情况定罪量刑。这些制度设计给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了“原情定罪”的灵活司法理念。

  “情理法”思维对古代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也存在一定局限。就其合理性而言,首先,这种思维强调司法裁判要贴近百姓现实生活,充分考虑案件起因、动机、后果等因素,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其次,这种思维强调道德价值和法律规范的融合互补,有利于提升司法说服力和道德感召力,实现法律与伦理的交互支撑。再次,这种“原情定罪”的理念为法官留出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因时因地制宜,增强司法的灵活性。同时,也要看到传统“情理法”思维的局限性。其一,过于强调个案考量,可能损害司法裁判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其二,过度强调人情因素,容易导致司法民粹主义倾向,削弱法律权威。其三,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缺乏有效的制度化限制,可能滋生司法腐败。其四,过于强调“和谐”价值导向,可能偏离司法的是非曲直标准,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传统“情理法”思维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与借鉴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向前延伸,法治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新气象、新面貌。从立法到执法、司法,从法律体系到法治文化,法治中国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闪耀着古老东方文明的智慧之光。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时代价值,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情理法”思维作为中华法律文明不可多得的思想结晶,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而传统“情理法”思维恰恰为二者何以实现良性互动提供了宝贵启示。一方面,“情理法”思维揭示法律必须尊重人伦道德,法治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只有法律规范充分吸收道德规范,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另一方面,道德建设也离不开法治保障,任何社会都不能仅靠道德约束来维系秩序。法律的强制力必不可少,关键在于法律要体现伦理正义,成为道德的坚强后盾。总之,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

  创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传统“情理法”思维对此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情理法”思维所倡导的诚实守信、重义轻利等道德情操,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价值理念高度契合。一方面,通过道德示范、舆论引导等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筑牢社会信用的道德根基。另一方面,运用信用奖惩、“红黑名单”等法治手段,将道德要求上升为刚性约束,以法律和制度保障社会信用建设行稳致远。可以说,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统一,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深深扎根中国土壤,必须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情理法”思维所倡导的注重个案考量、讲求实质正义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的目标。在中国语境中,实现公平正义往往并非机械适用法条这么简单,而是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准确把握事实,全面权衡法律关系,做到法理情相统一。这就要求当代法官应当继承古代“据理断事”的优良传统,在个案司法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之,树立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司法理念”,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在新时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是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传统“情理法”思维理念蕴含的睿智法律思维和高洁道德情怀,为提升当代法官队伍的综合司法能力和职业操守提供了有益启示。一方面,法官要努力学习和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既要掌握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备广博的人文素养,学会运用辩证思维看待案件,在法律规定与个案事实之间寻求平衡。另一方面,法官要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将诚实、正直、清廉、为民等优良品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做人民群众信赖的知心人、贴心人、暖心人。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面向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传统“情理法”思维理念作为中华法律智慧的重要结晶,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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