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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心怀不满强拆闸,不止赔偿更要“刑”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故意毁损他人财物,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强拆停车场闸杆的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拘役。

  案情简介:永泰县某小区业主对小区车位售卖和租用的高昂定价长期不满,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形成一致的定价方案。2023年7月5日晚,双方积怨终于爆发,业主王某某、檀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小区地下停车场,先后徒手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两根广告道闸杆掰断,以此种方式确保车辆可以自由停放。在其余业主离开现场后,王某某又独自前往小区地面停车场将另一根道闸直杆掰断,物业公司发现设施损坏后随即报警。

  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根广告道闸杆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00元,另一根道闸直杆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0元。11月16日,王某某、檀某某分别赔偿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5300元。县检察院审查认定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向永泰法院提起诉讼。檀某某取得物业公司谅解,县检察院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指的是故意毁灭或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从物理上或心理上使得财物效用遭受减损,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非法损毁破坏他人财物,首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罚,留下案底。

  法官提醒: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掠夺和侵犯。广大群众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冷静理智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不能依仗人多势众或法不责众的心态,以违法暴力手段强行解决,否则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毁坏财物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张剑武 张泽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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