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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大年龄骗社保养老金,日子真有“判”头!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某自高中毕业后便在垦殖场务农,为了能够提早退休和提早领取到社保养老金,将自身的年龄进行修改,使得其领取社保养老金提前,至案发共骗取社保养老金2万余元。

  【处理结果】

  经审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交虚假身份证明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洪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对洪某提出量刑建议时,依法予以从宽。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可以说,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虚增年龄骗取养老保险金,看似轻而易举“占便宜”,实则违法犯罪“吃大亏”。每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缴纳或领取养老保险,动歪心思骗取养老保险,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01/2024110160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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