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另外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钱物,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但当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彩礼如何处理就变成了棘手的难题。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7日,小明(男)与琳琳(女)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不到一周,双方于2024年3月4日订婚并办理订婚酒席,并于次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24年4月中旬一同到外地共同生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早餐店,但因不习惯忙于早餐店琐碎的事情且双方无感情基础,琳琳于2024年4月28日不辞而别。双方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经小明及其父母多次联系,琳琳仍拒绝与小明共同生活。为此,小明将琳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琳琳返还彩礼等费用共计25.33万元。
庭前调解解怨释结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因前期多次沟通无果,现阶段情绪激动,若简单地一判了之不能彻底化解矛盾。在多次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沟通,明确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后,随即开展庭前调解工作。但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是否离婚及婚约财产返还比例分歧较大,小明要求至少返还16万元彩礼,琳琳只同意返还3万元,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寻找化解该起纠纷的突破口,努力缓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决定开庭审理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庭后调解联动赋能
经庭审查明,小明结婚费用系借贷而来导致其经济困难,而琳琳将婚约财产用于治疗其直系亲属的重病导致返还困难。故承办法官于庭后采取“1+N”的调解模式,动员双方代理律师和双方近亲属共同参与调解工作,针对矛盾焦点,情法相融地疏导、安抚,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正确处理纠纷。一方面,向小明及其父亲释明琳琳经济状况,缓和其激动情绪,引导其对调解结果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向琳琳及其亲属释明法律利害关系,提升返还意愿。同时联系双方律师及其近亲属从中协调双方财产返还事宜。
通过“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后,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婚约财产返还金额从3万元逐步提升至10万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琳琳返还小明彩礼10万元,小明返还琳琳足金戒指一枚。双方均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该起涉及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小明和琳琳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承办法官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及双方陈述的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法予以调解返还了部分彩礼。
法官提醒:
近年来,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司法实践中,涉彩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高额彩礼与婚龄偏短问题交织,使得矛盾冲突更为激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高额彩礼由“礼”变成了“利”,异化了婚姻和爱情的本质。拒绝高额彩礼,反对攀比之风,让中华民族传承数千年的彩礼婚俗回归“礼”性。
(郑青周 林韫棠 张泽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