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洋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建筑设备租赁引起的纠纷,被告当庭支付全部租赁款,双方握手言和,既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11月,原告海口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电动吊篮用于海南某公司门窗工程,每台每天租金35元,预计数量14台,实际租用数量和租赁期限从双方签字确认的《电动吊篮进场清单》到《电动吊篮退场清单》。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交付15台吊篮使用的义务。2023年5月,原告又向被告交付3台吊篮使用。经原告、被告对该18台吊篮使用期间所产生的租赁费、安装费、拆除费、第三方检测费等费用进行结算,确认租赁费、安装费等费用合计11.956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8万元,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费用。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拖延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审判团队分工协作,紧紧抓住问题关键,多次开展调解工作,引导被告尊重合同约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在审核当事人共同签名提交的调解协议后,再次提醒当事人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当庭支付拖欠的全部款项。至此,这起租赁合同纠纷顺利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