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了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日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纠纷。
2022年4月,何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7月,何某骑行电动车在取餐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
2022年9月,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与该公司自2022年4月至7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何某请求。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何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何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8月,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何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网络科技公司不服,诉至鼓楼法院。网络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与何某仅签订《承揽配送协议》,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劳动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各项重要特征。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何某与网络科技公司于2022年4月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何某在配送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系在配送时间和配送范围内送餐受伤,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鼓楼区法院判决驳回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请。
随着“平台+个人”新业态用工模式逐渐兴起,很多网络平台及其合作用工企业为躲避用工责任,会以再次分包或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方式,试图掩盖雇佣关系的本质。这给“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挑战,进而损害该类群体的劳动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以公司考勤、着装管理、派单、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外卖骑手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牢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注意形成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选择公司统一配备的电动车、手机等;要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记录自己的工作时间、考勤安排、平台的绩效管理等;要加强安全意识,工作中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与他人的人身安全。(林功耿 袁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