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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平正义镌刻在每一个案例中 ——荆门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行政审判一头担着群众合法权益,一头保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护卫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舱石”。

  今年7月,荆门掇刀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诉讼风险提示函》,引导该市某单位对其行政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该案以该单位自我纠错实现案结事了。据悉,该案中的矛盾化解,离不开该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集中管辖改革的有效助力。

  据统计,2021年以来,该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45件,结案1083件;受理各类行政非诉审查案件517件,结案517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二审行政诉讼案件478件,结案460件。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既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威慑不法行为,护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正规商品的品牌荣誉和财产受损,同时也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一起一单位查获假冒品的案件中,当事人不能说明供货者的情况,并明确表示在购货时没有履行查验义务。听证期间,当事人缺席听证会。由此,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来,行政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当事人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的两家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执法单位作为执法主体,有依法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其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复议也是依法作出,也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凤彩表示,“我市两级法院将一如既往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守护平安荆门。”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救济的权利。

  2021年以来,该市两级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或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职的案件近200件,有力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某项目建设需征用村集体土地,某镇政府未严格遵循征收过程中的程序规定,强制拆除了村集体土地上一村民房屋,该村民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说明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

  “行政行为是否程序正当是行政审判中法官考量的必要因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周沂说。

  “枫桥经验”助力,行政调解化纷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的工作目标。近年来,该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枫桥经验”解纷优势,均挂牌设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采取诉前提示、庭前和解、庭审释明、庭后协调等多种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2021年以来,行政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和撤诉的一审案件达251件,占比23.18%。

  因排放水污染物问题,一单位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对此,某公司认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但提出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养殖中所排废水无危险废物或重金属等,且该公司运营艰难,无力承受高额罚款,希望降低处罚金额,保证以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该案进入诉讼审理中,经掇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单位考虑到涉事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及时改正,结合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当事双方达成协议,适当降低罚款金额,但要求减少的罚款必须用于该公司环保设施更新、改造。

  行政调解是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鼓励行政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都考验着法官的智慧。

  据悉,该市两级法院始终将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抓手。今年3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推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和溯源治理。

   稿件来源:荆门晚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6202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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