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与晋城市某环保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3名法官与4名具有环保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人员旁听了本案庭审。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6月期间,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某垃圾填埋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垃圾填埋场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违规行为。
经调查,原来是晋城市某环保公司将从晋城市容环卫中心承接的本应由自己亲自清运的垃圾渗滤液转交给无任何资质的张某某、赵某某处理。而张某某、赵某某出于利益考虑,偷偷将垃圾渗滤液排放到距离较近的下水道井口等处,共计倾倒渗滤液374车,计10533吨。这一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为了准确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与该环保公司共同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晋城市某环保公司倾倒的渗滤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2558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晋城市某环保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25587.5元。
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和质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亦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垃圾渗滤液清运的公司,其应当知道非法处置垃圾渗滤液对生态环境具有极大风险,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保证垃圾渗滤液在运输过程中无外排、随意倾倒现象,但被告将本应由自己亲自清运垃圾渗滤液的业务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既不进行核实,也不进行监督,从而导致10533吨垃圾渗滤液被非法排放,造成环境损害达425587.5元的危害后果。对于该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构成侵权。因此,被告某环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晋城市某环保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25587.5元。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被告违法行为的严惩,也是对所有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力警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不能“说话”的生态环境主张权利,使受损环境及早得到治理和修复,让环境违法企业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维护环境正义,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了以往仅对生态破坏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惯例,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同时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生态破坏行为的坚定态度,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晋城市生态安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担当,对警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具有良好教育示范作用。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