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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本本学条例 | 严禁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严禁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挥霍公款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中央历来强调不得违规进行公款消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本条所称“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等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违规公款消费中较为典型的是公款吃喝。有的党员、干部用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或者假借研究交流工作名义公款吃喝;有的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违规公款吃喝;有的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或者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等。上述行为无论手段如何变化,都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公款消费行为。

  实践中,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行为同样表现多样。有的以虚列开支套取公款等方式,购买赠送礼品;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收入不入账、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用等方式,购买并发放消费卡等。对上述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切实加强公款管理和使用,严防“四风”反弹回潮。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8/t20240812_85374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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