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激增,小区车位成为了稀缺资源,若车位还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自2016年起,小陈向同小区邻居老杨租用车位,约定每月租金为650元。2021年10月4日,老杨妻子许姐曾通过微信向小陈发送一份《车库租赁合同》,称“合同签好发给我”。小陈却没有回复,但仍如期支付租金。
2022年11月4日,老杨将车位售卖,买卖双方约定12月5日交付车位。2022年11月14日,许姐向小陈发送微信告知车位月底到期,然而小陈并未回复。此后,许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小陈数次,均未收到回复。在这之后,老杨通过发律师函、业委会警告等方式要求小陈腾空车位,小陈均置之不理,老杨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陈赔偿其经济损失。
“我已提前半个月告诉小陈我要出售车位的事情,他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至今还占用着车位,我要求他赔偿我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老杨非常愤怒。小陈却说,老杨售卖车位时,他还在租期内,老杨没有提前告知,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他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姐于2021年10月4日代老杨向小陈发送一份《车库租赁合同》,要求小陈签字并交付合同,但小陈并未回复确认合同内容,也未在合同上签字。据此,应认定该份《车库租赁合同》未成立,老杨与小陈之间未有书面租赁合同,也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故老杨与小陈建立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小陈缴交租金至2022年11月30日,老杨的配偶许姐发出解除通知时距其确定的合同解除时间尚有半个月时间,足够小陈腾空车位,故老杨的解除通知合法有效。小陈至今仍占用车位未归还,造成的租金损失,小陈应予以赔偿,故老杨主张小陈立即返还案涉车位并赔偿其租金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老杨转卖车位时小陈仍是承租人,而老杨未提前告知出售意向及具体转让条件,侵害了小陈的优先购买权,故老杨要求小陈赔偿违约金50000元及相关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卖给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老杨将案涉车位出租给小陈使用,双方之间即有效成立租赁合同关系。而老杨未举证证明其在转卖车位使用权前有将该出售意向及具体转让条件告知过小陈、有保障小陈作为承租人及本小区居民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应认定老杨未提前告知,侵害了小陈的优先购买权。另外,建议各位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如果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海沧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