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辖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全力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通州警方依托“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持续开展出租房屋治安隐患排查工作,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副中心“房安全、人安居”的社会治安环境。
房东违规出租短租住房被行政处罚
6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在对辖区一街村某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房东冯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冯某停止出租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日租房一名涉案者被行政拘留
6月20日,通州公安分局梨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K2海棠湾小区一出租房屋存在违规经营日租房情况。经进一步核实,郭某利用出租房屋按日计价招揽住宿,存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6月27日,通州警方依法取缔该经营场所,并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处罚
6月27日,通州公安分局张家湾派出所在对辖区何各庄村月亮湾晓镇某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董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董某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