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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为何不大规模发展共享电动车?

发布时间:2024-04-20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王一多 陈博 刘冰玉 周夕又 郝飞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成都的大街小巷出现了各种品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这看似方便的共享交通工具,却引来吐槽声一片……4月12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4月17日已作报道)。《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成都“5+2”区域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此外,《意见》还明确,“5+2”城区以外区(市)县不新增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已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区(市)县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这意味着在整个成都范围内,都不会增加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量,这背后的考量是什么?连日来,记者对《意见》进行了深入解析,同时对已有的消费体验及骑行是否存在不良现象进行了实地调查。

  

  走访

  

  停车难、体验差、不规范

  

  前不久,网名为“汤小姐”的网友分享了她骑行某品牌共享电动车的经历。“汤小姐”从家中骑行到成都金周路地铁站D口准备还车换乘地铁时,该共享电动车提示超出停车范围,而它的停车点竟然设置在距离地铁站300米以外的地方,由于赶着上班,“汤小姐”不得不就近停放,最终被收取了10元调度费。对“汤小姐”来说,此行她总共只骑行了1.8公里,却花费了近13元。

  

  记者调查发现,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成都市“5+2”区域,如三圣乡、龙潭寺、东郊记忆、建设路、成都东站等附近都有了共享电动车,且有多个品牌车辆存在上述类似问题,已体验过“5+2”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其他网友也颇有“怨言”,除反映强烈的调度费问题外,提到最多的就是共享电动车骑行范围很小,可能就几公里,骑了几分钟就提醒到服务区边缘即将断电,这反而给出行带来了困扰。

  

  记者通过走访还发现一些乱象。在成都“5+2”城区多处交通要道存在共享电动车随意停放现象,并且长时间无人管理、挪动;众多品牌车辆中,还存在配置不统一的问题,有些品牌车辆未配备安全头盔;另外,骑行不规范、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也不少见。

  

  4月16日晚间,记者来到成都东郊记忆附近共享交通工具需求量最大的建设南支路路段,发现在不到1小时就有多名骑行人员存在强行搭载人员、侵走人行道、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

  

  分析

  

  车企试探性投放属违规投放

  

  此前,共享电动车只出现在龙泉驿区、温江区、郫都区、新都区等区域,成都市主城区(“5+2”区域)一直都没有共享电动车进入。从2023年开始,陆陆续续有市民反映成都主城区出现了共享电动车的身影。起初,多数共享电动车因划定限行区的缘故,无法扫码骑行。之后,逐渐有市民发现,部分区域的共享电动车可以骑行了。

  

  既然一开始就不被认可,为何企业还会继续投放?据行业人士分析,这或许是企业的试探性投放,寻求让共享电动车能够被接纳的途径,同时,这也是在试探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主管部门并未处理,那下一步企业可能就有进一步的规划。

  

  此次《意见》对车辆投放进行了详细说明,而那些在早期已经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是否合规?对此,记者联系了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投放在“5+2”区域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均属违规投放。

  

  追问

  

  为何不大规模发展共享电动车?

  

  共享电动车投放在“5+2”区域内的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讨论,其中,不支持投放的声音主要集中在容易造成拥堵等方面。

  

  据成都市交管局数据,目前,成都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经超过400万辆,考虑到道路通行能力和停放资源能力,保障城市交通安全顺畅,所以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记者注意到,也有声音指明不大规模发展共享电动车也是出于安全考虑。记者通过走访发现,城区内部分共享电动车有头盔缺失、没有脚踏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在全国范围内,不少大城市都明确禁止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早在2017年,上海就出台《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有条款明确指出“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北京、广州、郑州、杭州也都明确禁止。

  

  延伸

  

  以外区域管理进一步明确

  

  《意见》明确成都“5+2”区域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市民表示,已陆陆续续看到主城区的共享电动车被拉走,清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随着共享电动车从“5+2”区域的撤离,上述安全隐患、不文明行为或将很快消失,“5+2”以外区域的管理也在《意见》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意见》规定,“5+2”城区以外区(市)县已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配套建立健全属地规模控制、经营区域管控、规范经营服务、安全监管、行业维稳、应急处置、强制保险、投诉处理、逐步有序退出市场等相关监管措施和机制。同时,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随车配备安全头盔,供骑乘人使用,确保有序、规范、安全发展,承担规范经营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注册和骑行服务。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

  

  在车辆管理方面,《意见》明确运营企业应以现场良好的运行和停放秩序为目标,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营维护体系,按不低于每3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人、每25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台调度车的标准建立专职运维调度队伍,或按此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维护和清理转运;企业应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做好秩序管理工作,对秩序管理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及调运车辆配比……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40419/2859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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