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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同时卖给7名购房者,上海一户主诈骗200多万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在支付了上百万购房款后,李女士才得知该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无奈诉至法院后,竟牵出一起合同诈骗案。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判决。

  2019年,李女士通过中介介绍看中了黄某出售的房屋,房屋的位置和价格都让人满意,她很快便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先后支付了购房款127万余元。但李女士不知道,黄某此前已将这套房屋抵押给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所得百余万元均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后因黄某无法归还贷款,房屋被法院查封。

  李女士与黄某多次交涉,黄某既无法办理过户,也因房款已被自己挪用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日常开销而无法返还。“钱房两空”的李女士遂将黄某诉至静安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院发现该房屋已涉及3起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标的额超200万元,判断这很可能不是一起民事纠纷,黄某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今年10月,静安检察院指控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静安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黄某隐瞒涉案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事实,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女士且并未履约过户,后又与6名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或买卖合同或购房定金合同等,收取购房款或购房定金共计234万元。

  法官指出,判断“一房多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关键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卖房人是否使用欺诈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意图。民事欺诈主要是在买卖过程中,后来者愿意用更高的价格买房,卖房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通过欺骗行为将房屋进行重复买卖。而合同诈骗犯罪则是卖房人以出售房屋为幌子,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将他人的购房款占为己有。

  本案中,黄某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先后与7名购房者签订了协议或者合同,通过欺骗行为使这些房屋买受人信以为真,“自愿”地将购房款交付给黄某,其得到房款之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在交易过程中,黄某又多次编造了各种理由搪塞房屋买受人,拖延交付房屋,而且黄某在案发后无其他资产,债台高筑,无归还钱款的可能性。因此,黄某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黄某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故认定黄某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而不是民事欺诈。

  最终,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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