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居家的保姆在雇主去世后,却不愿搬走,甚至以“恩人”自居,要求雇主的儿子对自己进行安置......
12月12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与周某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为照顾王小某,夫妻两人经人介绍,聘请了保姆李某提供家政服务,并照顾幼年的王小某。王小某十岁时,王某和周某离婚,周某离开上海前往美国生活。随后,王小某亦前往美国,与母亲周某共同生活至今。李某则随同王某居住,仍然从事保姆工作。
王某和周某离婚十年后,王某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屋,王某和开发商签署了预售合同。数年后,王某无力归还房贷,便与周某协商后,将预售合同上购买人更改为周某和王小某,后续房贷由周某偿还。王某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确认购房人无条件变更为前妻周某和儿子王小某,并代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随后,房屋产权登记至周某和王小某名下。
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王某与李某使用。周某和王小某成为产权人后,亦委托王某全权管理房屋,并同意在居住期间内为李某及其女儿李小某办理居住证。
2021年6月,王某过世。李某协助王小某办理了王某的丧事。2021年8月,王小某向李某发送微信,要求交还房屋钥匙。李某向王小某提出,李某照顾王某终老,有恩于王小某;王某曾要求王小某给李某安置养老费,王小某作为儿子,应当遵从王某的意见,但王小某未履行安置义务,故李某拒绝搬离。
王小某多次与李某及其女儿女婿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而引发诉讼。周某、王小某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搬离房屋,并支付2021年9月底之后的房屋使用费。
李某认为,其作为居家保姆,对王某尽到了充分的照顾义务,甚至办理了王某的身后事宜,房屋原本为王某所有,王某曾要求王小某照顾李某之后的居住问题,故王小某应当对李某进行安置。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王某过世后,已不再享有继续居住在房屋内的权利,应当搬离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费。考虑到李某在王某在世时尽心照顾,且长期居住在房屋内,给予一定的搬离宽限期。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李某作为居家保姆,照顾王某系应有职责,并无法定依据认为李某可因此获得额外的利益。王某是否曾向王小某提出类似要求已不可考证,即使属实,亦不能因孝义直接推定王小某负有向李某支付安置费用的义务。李某因此作为理由,拒绝搬离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敬业和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个人行为准则提出的倡导,李某全力照顾王某,使王某可以安享晚年,是值得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但公正和法治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倡导的行为准则,当事人应知法守法,恪守法律规定,自觉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王某过世后,李某明知房屋并非王某所有,仍然以“恩人”自居,拒绝搬离,只谈道义不讲法治,行为失之偏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