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位于千里赣江最狭处,随着峡江水利枢纽工程的建成,占地面积达1821公顷的玉峡湖国家湿地公园尽显滔滔赣江的迷人倩影。由于受地理位置及鱼类洄游等因素影响,且野生鱼市场需求量大,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赣江渔业资源受损。近年来,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的同时,抓紧抓实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实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不断强化赣江渔业资源保护力度,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与源头治理共同推进,助力县委打造“山水峡江康养福地”。 一、坚持统筹推进,形成保护工作合力。一是会同县河长办制发《关于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成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整治和关停污染养殖场8家,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10余公里。二是强化行刑衔接,通过与县水利、农业等部门召开联席会等形式,全面掌握本地非法捕捞案件线索及行政部门履职情况,不断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刑事打击力度,依法督促渔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线索3件。三是结合峡江实际,出台制定《关于开展打击电力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依法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坚持宽严相济,严格依法依规办案。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强化案件提前介入,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不断加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打击力度。近年来,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8件15人,起诉7件13人,不起诉1件2人,办理因赣江边炸鱼引发的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案1件4人。对于部分非法捕捞渔获物少、当场将渔获物放生,且主动增殖放流的犯罪嫌疑人,准确把握司法尺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避免打击过严厉。同时,不断完善行刑衔接,主动提出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处罚,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打击犯罪,防止“一放了之”。针对非法捕捞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6人,办理的全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批参考性案例。 三、开展增殖放流,促进渔业资源修复。针对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办案干警积极走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县域渔业资源保护情况,委托专家对赣江水域水生物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科学鉴定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及其他水生物资源损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因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近年来,该院利用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费用,在赣江开展增殖放流各类鱼苗4万余尾。同时,与县法院、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发力,在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划出800亩水域设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积极推动增殖放流工作常态化,有效推进生物多样性普法宣传,提高公众渔业资源保护意识。 四、延伸检察职能,强化社会综合治理。针对非法捕捞利益驱动问题,如何强化警示教育,有效防止赣江沿岸居民及“洗脚上岸”渔民返捕?该院始终牢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工作。一是加大法治宣传教育。依托“巡回法庭”形式,累计邀请渔民代表、渔业合作社成员及群众代表到庭观摩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庭审200余人次。庭审结束后,就非法捕捞行为、危害及后果进行现场普法、答疑解惑。二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赣江禁渔区非法电鱼、非法垂钓、违规搭建钓台等行为,依法向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4份,督促加大打击力度,设立禁捕区域示意牌,强化禁渔知识宣传,促进源头治理,推动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饭店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到以“我管”促“都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