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立即配合被害人家属取出提存的保证金,确保被害人家属及时得到赔偿款。”8月9日,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邓贵雨对记者说。日前,银州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首次适用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案发当天,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银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作为承办检察官,邓贵雨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其系过失犯罪。肇事后,王某能够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对赵某进行施救并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邓贵雨开展命案关怀工作,第一时间来到赵某家中进行走访。经了解,赵某家境比较困难,祖孙三代人共同居住在一个不到50平方米的房屋内,且赵某儿媳即将面临生产。“对于这个家庭来说,一定的经济补偿十分必要。”邓贵雨及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交本院相关部门。
随后,邓贵雨依法讯问了王某,其表示愿意尽其所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始终存在分歧。为彻底解决双方分歧,邓贵雨在经过两次深入调解后,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7月29日,银州区检察院经过召开公开听证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8月1日,赵某家属在银州区检察院的配合下顺利取出了提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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