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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在自己家的摄像头,却被邻居投诉?法院这么说……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安装在自己家门口的摄像头却被邻居投诉,佛山顺德市民梁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因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近日,邻居将梁先生起诉至法院。

记者26日从顺德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在自家安装的部分摄像头,客观上收集、记录了邻居的相关生活信息,侵害到邻居的隐私权,故被判拆除这些摄像头。

事发:

对门邻居安装多个摄像头

沟通4年无果

马女士与梁先生是邻居。2018年初,马女士发现住在自家房屋对面的梁先生,在家里一楼左右墙角、二楼阳台栏杆左边转角处等地方安装了多个摄像头。其中部分摄像头有意无意地拍到了自己家中的一些情况,这让马女士产生了担忧。

为此,4年来,马女士多次通过物业、报警等方式与梁先生沟通要求其拆除摄像头均无果。于是,她将梁先生起诉到顺德法院。

马女士认为,梁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自家的房屋大门口、院落花园、门前摆放垃圾桶的位置等活动空间,掌握了自己的部分私人行踪,侵犯到了自己的隐私权。马女士要求梁先生立即拆除对着她房屋安装的摄像头,并以书面形式向她赔礼道歉。

判决:

部分摄像头涉嫌侵犯邻居隐私

被判要求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及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梁先生安装在自己家的摄像头到底是否侵犯了邻居的隐私?这是案件的焦点之一。

顺德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梁先生在自有房屋一楼左右墙角、二楼阳台栏杆左边转角处安装的3个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包括了马女士居住的房屋大门位置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客观上收集、记录了马女士的相关生活信息,梁先生的上述行为以侵害到马女士的隐私权。因此,法院对马女士请求梁先生拆除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书面形式赔礼道歉问题,由于马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梁先生将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对外发布,并造成马女士的名誉受损,马女士请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顺德法院判决梁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不当安装的3个摄像头拆除。驳回马女士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梁先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自家安装摄像头

勿侵扰邻居私人空间

“出于保障家居安全而安装摄像头,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顺德法院北滘法庭一级法官张锦华表示,若监控设备的位置客观上可以收集、记录和利用他人的相关信息,应认定超出合理限度及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友善”“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邻里之间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和谐共处。因此,张锦华建议安装摄像头前,征得邻居或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及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安装摄像头后,不要对邻居或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拍摄,不要对邻居的个人行为习惯、生活方式、出行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对于已收集的信息不要对外传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7/t20220726_10998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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