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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纪时评: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有效防止腐败滋长,把反腐败防线前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器,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四种形态”内涵不断深化、运用更加成熟、作用日益凸显。《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四种形态”运用机制,对每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作出细化。“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环环相扣,是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体现了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确保使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不断拓展,在管党治党中充分发挥了利器作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重要创新成果。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就在于我们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重要创新成果。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要做到准确。精准和有效是内在统一的关系,只有做到精准,方可取得实效。要准确把握纪法规定,准确研判违纪违法情节,准确考量违纪违法综合因素,既坚持严的要求,又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拔高不降低,依规依纪依法,统筹考虑、系统把握,以精准确保实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纪办发〔2016〕2号),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同时,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置,是实践探索的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为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依据。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善于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偏一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必须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用好第一、二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的指示,切实履行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做实做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牢固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从第一道关口就把住。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85.5万人次,其中第一、第二种形态占比合计为92.8%。尤其是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57.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教育人、挽救人的一贯立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要聚焦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广泛运用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一系列方式方法,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运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对有错误的同志开展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错误演变成大错误。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确保底线常在、“后墙”坚固。强调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可以有效减少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但绝不是降低标准,为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网开一面”。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收敛、不收手现象还没有得到完全遏制,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对腐败的顽固性和危害性绝不能低估。惩治腐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坚决用好第三、第四种形态。这也是精准有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现实要求。要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纪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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