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铜峡市检察院办理的被告张某某、吴某等16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被告张某某将非法获取的股民电话号码及相关证券公司信息及事先创建好的虚假股票投资微信群码提供给被告吴某“吸粉引流”话务团伙,由话务团伙话务员拨打股民电话号码,冒充相关证券公司客服,诱导股民加入事先创建好的虚假股票投资理财微信群。被告吴某组织话务团伙冒充相关证券公司客服拨打客户电话5万余次,为200多个涉电信网络诈骗微信群“吸粉引流”1.41万余人;2021年2月,被告董某某经人介绍接触以招聘话务员拨打电话、发送信息方式联系他人、拉人进入上家指定涉电信网络诈骗微信群的“吸粉引流”相关业务。因“业务”需求,租用小区一住宅房,购买电脑、打印机、手机、“沸思电商外呼”App软件,先后招募10多名人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拨打“上线”提供的有投资理财意向的公民电话号码,诱导他人进入事先组建好的微信群,董某某系该话务窝点负责人。其团伙先后拨打投资理财意向的公民电话6000余人,诱导347人进入33个涉电信网络诈骗虚假投资微信群。
青铜峡市检察院对上述事实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刘某某、董某某等16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信息权,影响了网络安全,破坏了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了市场竞争,危害了交易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侵扰了人民群众生活安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青铜峡市检察院向青铜峡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吴某等16人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解散、删除创建的微信群,消除潜在的公民信息泄露危险;支付赔偿金共计96.23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经吴忠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16人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到7个月不等刑期,并处6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73.96万元,并按照上述违法所得数额承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令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等16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自行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解散、删除创建的微信群,消除潜在的公民信息泄露危险,并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他人个人信息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宁夏法治报通讯员 赵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