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工作一旦完成,我国民事执行实践将有专门法可依,执行行为的规范性将大为提升,破解执行难将有更多方案。
谭秋桂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呼吁了20多年的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终于进入立法程序而即将成为现实。
执行难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它不但阻碍债权人实现权利,打击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的信心,而且破坏司法乃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损害社会风气,危害交易安全,解决执行难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呼声。我国理论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开始呼吁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执行难问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入立法程序,标志着党中央确定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正在落实,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即将完成。
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十分复杂,法律规范供给严重不足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现行规范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为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若干条文,无论从制度的完善性来讲,还是从规范的可操作性来谈,均无法满足复杂的执行实践需要。为了顺利开展执行工作,最高法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执行司法解释。但受司法解释效力层次低、人民法院自己制定关于自己的规范等因素影响,民事执行实践不规范的问题十分严重,有时甚至反过来成了执行难的原因。因此,理论界、实务部门均认为,要完善民事执行实践,必须制定一部完善的民事执行法。
为了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增设债务人异议之诉以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上级法院监督与检察监督相结合的执行监督制度。根据草案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除可以通过异议、异议之诉寻求权利救济外,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以纠正执行法院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相对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说,草案中的这些关于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的规定更为详尽且更具可操作性,也就更有利于确保规范执行。
当然,在规范执行的同时,草案也设计了破解执行难的具体制度。如规定了债务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并规定设立报告财产数据库,债权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数据库,债务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可对其实施罚款、拘留。又如,草案规定了悬赏执行等发现债务人财产的制度,规定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保障措施。总之,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工作一旦完成,我国民事执行实践将有专门法可依,执行行为的规范性将大为提升,破解执行难将有更多方案。
此外,放眼世界,除奥地利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外,其他国家的民事执行法多是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的,这是因为民事执行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也就是说,民事执行单独立法是规律使然。但是,其他国家的民事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均经历了百年的漫长过程,而我国即使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起算,至今也不过40年。此时开展民事执行单独立法,标志着我国即将实现民事执行立法模式的快速转型。这一符合原理的转型,既是我国民事执行法完善的表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
肩负着重大使命、受到广泛关注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注定是不容易的。期待立法机关在“科学立法”方针的指引下,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制定出一部理念先进、逻辑严密、制度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典。毫无疑问,那将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乃至整个立法工作的一座里程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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