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
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生走进企业,或实习或做兼职。有媒体梳理以往案例发现,发生在在校生身上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许多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
在近两年的就业大潮中,暑期工并不好找,“今年缺的不是人,而是工厂的岗位”。据报道,今年6月初,在珠三角一些地方,暑期工本就不高的工价也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算下来,一个月到手的酬劳委实不高。
暑期工不易。辛苦劳作,用稚嫩的肩膀扛起生活的压力,该拿的报酬却不能全到手,该享受的权益却“缺斤少两”,这种伤害对他们实属不公,更是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需要厘清的是,在校生在暑期打工,跟正常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并不相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跟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暑期工往往无法享受劳动法保障,比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就不适用他们。
同样应看到,在校生跟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等于他们就该被“盘剥”。如果在校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不能当甩手掌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是,企业和暑期工形成了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有了这层关系,暑期工的权利就受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换言之,用人单位该承担的责任不应缺席,该保障在校生的权益不应躲避。尽管暑期工的待遇协商而定,但并不代表他们没有话语权和自主权,他们该得到的报酬,企业一分都不能克扣。
当在校生出去找活干,专业人士都会善意提醒,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要善于留存证据。比如受伤后,所有就医的发票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都要保存好。此外,还要懂得维权,主动找监管部门反映问题。这些提醒都有针对性,也有实际意义。
但要看到,在校生往往并未成年,由于阅世不深,缺乏经验,容易受骗。比如,有的在校生向中介交了几百元中介费,却没找到工作,中介费也不退还,就很无助。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面对在校生的举报要积极作为,全力呵护他们的权利。同时,在日常监管中,也要督促企业、中介等遵纪守法,并依法依规惩处那些伤害在校生权益的企业。
为暑期工撑起权益保障之伞,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校生鼓足勇气,利用暑假打工,这种积极向上的奋斗精神值得肯定,不能让他们的心灵受伤、维权无门。对此,监管部门应有所为,保护好暑期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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