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贩卖“上头电子烟”,海外代购走私“聪明药”,大量倒卖能致瘾的“止咳水”……因新型毒品交易暴利性,一些不法分子逾越禁毒红线铤而走险。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东莞第三法院发布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向不法分子敲响警钟。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警惕“乔装打扮”的新型毒品,呼吁全社会携手抵制毒品侵害。
在朋友圈贩卖“上头电子烟”,五人被判刑
2020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炫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原料勾兑制作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之后在微信朋友圈推广贩卖,并通过跑腿、顺风车送给买家。被告人葛某娇、李某等人作为“下家”,向黄某炫购买“上头电子烟”、合成大麻素,再通过朋友圈等方式进行二次贩卖,甚至继续发展“下家”。
2021年7月20日,民警将葛某娇抓获,经侦查将其两名“上家”黄某炫和刘某冬抓获,李某及其“下家”谢某欣也一并落网。截至被查获时,五名被告人少则贩卖2支“上头电子烟”,收取毒资数百元,多则贩卖20余次、35支“上头电子烟”及合成大麻素,收取毒资14000多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黄某炫、李某、刘某冬、谢某欣、葛某娇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3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无论是天然大麻中提取的精油,还是人工合成的大麻素,在我国均属于毒品范畴。“上头电子烟”因外表酷似普通电子烟,尤其是对青少年具有强烈的欺骗性,往往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以猎奇为由开始吸食。广大消费者要保持清醒头脑,认清新型毒品所具有的的极大毒害性,谨防误入歧途。
从代购变成毒贩,夫妻走私“聪明药”被判刑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袁某锋与凌某喜(另案处理)通过QQ商议,由袁某锋先从印度药店购买有“聪明药”之称的“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走私回国内,凌某喜通过支付宝向袁某锋转账购买。
2019年8月至9月,袁某锋先后五次贩卖共61盒“阿莫达非尼”、5盒“莫达非尼”药品,并指使其妻子杨某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发货给凌某喜,收款10240元。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锋、杨某俐共同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五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袁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已被列入毒品范畴,切勿随意邮寄、携带出入境,走私、贩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广大市民要特别留意各类新型毒品,市面上所谓提升专注力、效率的精神类药品,可能会导致多种副作用,以损耗身体健康为代价,服用这类药物,必须要从正规渠道谨遵医嘱购买。
大量倒卖能致瘾的“止咳水”,五人获刑
2017年起,被告人苏某香以每包11元的价格大量购入一处方药——某品牌的口服溶液。该口服溶液俗称“咳嗽水”“止咳水”,其中含有的可待因成分可缓解各种原因引起的剧烈干咳和刺激性咳嗽,同时具有镇痛、镇静作用,长期过量使用可产生耐受性、成瘾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自2015年5月1日起,在我国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需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方能开具,且次数、数量有严格限制。
苏某香大量购入后,再以每包17元至19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文、李某民等人,贩卖次数多达82次,收取毒资超过7万元。其丈夫周某建明知苏某香贩卖的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协助其运毒交易。李某成、李某文、李某民等人从苏某香处购买后,再将该口服溶液贩卖给他人以赚取差价。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该案后,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苏某香、周某建、李某成、李某文、李某民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2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广大市民要提高对各类新型毒品的警惕意识,充分认识到此类药物一旦滥用上瘾,其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毒品,切勿把止咳药物变成吞噬身体健康的毒品。(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