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网络黑灰产业的治理困境及对策探析

网络黑灰产业的治理困境及对策探析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平安广西网 作者:佚名

  

网络黑灰产业的治理困境及对策探析

  □陈瑾 罗巧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法分子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众多领域内实施网络犯罪,形成了网络黑灰产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网络黑灰产业的治理困境进行分析,提出法治对策。

  一、网络黑灰产业概述

  (一)网络黑灰产业的概念

  网络黑灰产业,是指以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为手段,从事一些非法犯罪活动以获取巨额利润,包括黑产和灰产。黑产是网络犯罪行为,例如为网络犯罪窃取或提供账户密码,建立欺骗性网站等明显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灰产是游走在法律边缘,行为未达违法犯罪程度,其性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甚至存在争议。但黑产与灰产之间没明确界限,二者交织形成巨大的黑灰产业链。

  (二)网络黑灰产业呈现的趋势

  一是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近年来网民上网的频率明显提高,这给不法分子提供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的机会,并迅速衍生出帮助不法分子收受不法资金、出售银行卡洗钱的犯罪。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为例,该院2017年、2018年各办理了1件该类案件,2019年为3件7人,2020年为7件17人,2021年为19件46人。网络犯罪案件增加迅猛,特别是2020年疫情过后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分工细化。网络犯罪主要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既严密又松散。严密在于人员之间细化分工、相互配合,上游为犯罪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等,下游利用各渠道将违法所得合法化,各环节通过细化分工缔造出黑灰产业系统,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松散在于人员之间主要通过网络联系,成员、上下线之间只知道对方的虚拟身份,产业链任何一个环节的人员受到打击,上下游其他人员可迅速找到其他替代途径。

  三是跨国、跨地域犯罪日益增多。随着我国对网络犯罪治理的不断加强,网络犯罪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打击网络犯罪的法规政策,并持续开展“净网”和“断卡”等专项行动。犯罪分子为躲避打击,加强与境外犯罪活动人员合作或逃往境外从事犯罪活动,网络黑灰产业国际化程度加深。

  (三)网络黑灰产业的成因分析

  一是巨大的利益驱动。网络黑灰产业的任一环节都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许多人因此抛却道德和法律底线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以“薅羊毛”为例,羊毛党“薅羊毛”要大量账户,不法分子发现商机,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出卖。

  二是违法犯罪成本低。网络黑灰产业门槛低、投资少,即使你无技术无资源,所有东西亦可在网上低价购买。网络犯罪的条件较易让更多人投身至该行业。且犯罪成本低,许多黑灰产业涉案金额少则不构成犯罪,归案后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是监督管理困难,打击力量薄弱。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违法犯罪手段更新快,新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虽然监管部门发现了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导致难以收集与固定,调查时会遇到诸多困难。我国互联网用户多,网站上个人隐私信息多,成了网络犯罪的目标,大量个人信息监管起来较困难,预防和打击难度大。

  二、从法治角度看网络黑灰产业的治理困境

  网络犯罪具隐蔽性,不法分子可随时侵入其他领域,且从事网络黑灰产业的人普遍具有较强的技术素质和反侦查能力,网络犯罪取证难、打击难。

  (一)黑灰产业链分工明确,治理难

  网络黑灰产业从技术到实施,各层次紧密相连,形成产业链,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分离,给治理带来困难。以网络诈骗为例,首先,需专业人员获取网民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不法分子;其次,实施网络诈骗还需使用网络运营企业和特殊保障平台;再次,诈骗所获钱财需有人将其合法化。黑灰产业链在平台间来回穿梭,分工明确而隐蔽,增加了打击难度。

  (二)案件定性不清,定罪难

  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黑灰产业缺乏相应的法律解释,导致新的黑灰产业出现时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管制。以网络诈骗为例,除实施诈骗的骗子外,还有提供技术支持的供应商,专门销售个人信息的人。但只提供技术、销售信息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难以认定,一般以违反治安管理为由予以处罚。但从整个产业链来看,为诈骗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明显构成共同犯罪。案件定性不清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也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困难。

  (三)跨地域案件管辖权不明,追踪难

  目前我国案件管辖仍以属地管辖为主,侦查和打击力量分散,无法有力打击复杂、跨地区的网络犯罪。且属地管辖造成网络黑灰产案件在各地区域里涉及的金额可能并不高,甚至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但从整个产业链条来看,涉案总金额巨大,因此对于网络犯罪案件应找出适合其规律的管辖权分配。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监管难

  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正在逐渐完善,如已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无法规范所有网络问题。因此,政府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有必要出台或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对网络黑灰产业进行监控和打击。

  三、网络黑灰产业的治理对策

  (一)积极探索组建网络黑灰产业防治联盟

  目前我国网络黑灰产业治理存在协调不足、跨地区治理难等问题,需加强部门协同作战,共同治理。一是加强金融部门协作,金融部门作为资金管理部门需加强对银行卡账号信息的认证。二是加强工信、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工信、市场监管部门需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网络账号申请的管理。三是加强公、检、法的沟通协作。公检法定期召开研讨会、联席会,互通案件信息,深入研究案件证据情况和定罪量刑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多方网络主体共担责任,共同治理。

  (二)加大治理力度,提高监管治理水平

  各级监管机构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在补充科学技术人才的同时重视提高现有人才的技术水平。重视与网络运营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人才作用,不断创新网络监管模式,构建和完善网络监管平台。

  (三)统一法律适用,重点打击衍生犯罪

  公、检、法等部门需统一执法思想、统一法律应用,同时加大对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等典型黑灰产下游犯罪的打击力度,瞄准信息来源,积极追查上游关联的共同犯罪。清查利益链条,实现规模化链条化打击,让不法分子意识到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所获利益不能冲抵的。同时根据互联网的新情况、新特征尽快修订出比较切合实际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引导性。

  (四)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网民安全意识

  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群众应积极投入到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行动中,共同构建网络安全保护体系。要加强网络法治宣传,利用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加强对群众网络安全的科普宣传,不断增强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引导群众做到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pagx.cn/html/yaowen/202204/12-6359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时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时讯网 fzs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