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小米(化名)今年11岁,是一名四年级女生,性格活泼。今年3月份的一天课间,她和另一名同学互相追逐嬉戏,见这名同学跑到教室,她也跑了过去。同学要把门关上时,她使劲一推,导致门上玻璃脱落,将其脸部划伤。班主任知道情况后迅速报告校长,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学校派人送来部分医药费和礼品,告诉小米父母,学校已经为孩子购买了意外险,让孩子安心养伤。小米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其父母把发票送到学校。学校找保险公司报销时却被告知,小米父母在为小米治疗时医院使用的药品部分超出了医保范围,这部分药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学校告诉了小米父母,小米父母称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医药费就应由学校承担。
学校负责人称,孩子是在课间嬉戏打闹时受伤,学校也为孩子们购买了意外险。小米父母却在医保范围外为孩子用药,超出了必要限度,这部分医药费应由小米父母承担。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学校负责人打电话咨询,小米在课间打闹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医院在医保范围外用药,这部分医药费应由谁来承担?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学校对小米的受伤应承担部分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学校投保时未告知医保范围外用药事项,则医保范围外用药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一法律规定来看,首先确定适用范围是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不包括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小米已经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学校才能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小米已经11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意识,对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或控制能力,因此其自身应当对受伤行为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对小米的行为未予教育、引导、制止,特别是在学校教室内追逐嬉闹,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医保范围外用药部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公司所称的医保范围外用药费用不予承担,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