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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丰富森林生态保护司法手段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张智全

  各级法院要不折不扣地让司法解释应声而落,促其真正释放出保护修复森林资源及生态的满满法治正能量。

  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

  森林是与湿地、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近年来,我国森林生态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司法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一大批备受关注的损害森林资源及生态典型案件被依法妥善处理,森林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司法力度前所未有,有力提升了森林资源及生态保护利用的法治化水平。

  然而,伴随林地、林木交易纠纷的增多,司法保护森林资源及生态手段不够丰富的矛盾也日渐突出。森林资源生态功能的充分发挥,依法保护是根本,合理利用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平衡好森林资源及生态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司法责无旁贷。此前,由于相关规则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处理林地、林木交易诉讼纠纷时,多遵循传统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而对确保生态优先审判效果的实现缺乏更多手段,客观上产生了对森林资源及生态利用有余而保护不足、合理利用与依法保护不能完全平衡的问题,亟待司法对此作出积极回应。

  此番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处理此类民事纠纷应贯彻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遵循,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要目标,以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为基本要求,从而在根本上为司法精准平衡森林资源及生态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指明了方向。

  森林具有减少碳排放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好森林资源及生态,对于我国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在这方面探索出就地补种树木、异地植绿等森林生态修复基本方法。但从实际情况看,在一些森林覆盖率高,已经没有可供荒山荒地植树的地方,这些方法客观上面临着执行难。对此,司法解释吸收了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林业碳汇修复生态经验,规范了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富有创新性的生态修复方案,补齐了过去森林生态修复方法过于单一的短板,从一个小切口解决了森林生态修复的大问题,对司法服务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更是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此番发布的司法解释,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与时俱进丰富了保护修复森林资源及生态的司法举措。各级法院要不折不扣地让司法解释落地,促其真正释放出保护修复森林资源及生态的满满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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