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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化纠纷 以法护航促发展

发布时间:2021-08-28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方式,在一些案件中能更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湖北法院积极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充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践行为民初心。

  用时四天!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该案为原告武汉某石油制品公司诉被告十堰某工贸公司、陈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原告和被告达成合作意向,被告通过微信、电话向原告采购石油制品,原告将货物发往指定地点,一段时间对一次账。经过多次往来,2019年8月27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价值170万元的欠条。2021年1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以17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通过查看相关证据及财产保全申请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互信基础,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先与被告联系,电话里宣读了原告方起诉书,后又与原告沟通,建议双方进行一次法庭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同意开庭前调解一次。
2月1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在茅箭区法院进行调解,从原被告之间长期稳定交易的有利点说起,希望双方彼此多一些理解和宽待,再给彼此双方一些机会,经过长时间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当庭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和对其他被告的起诉,双方公司当庭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因“艾”纠纷?法官调解促双赢

  近日,黄冈市蕲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艾苗买卖合同案。

  2020年4月30日,宁夏某农业科技公司与蕲春县某蕲艾种植合作社签订艾草艾苗采购合同,购买蕲艾种苗,而后某合作社向该公司交付艾苗1484筐,该公司支付了部分艾苗款,某合作社以该公司差欠货款四万余元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蕲春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申请裁定后,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承办法官收到退卷后,为加快审理进度,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确定开庭时间。考虑到该公司系外省企业,为方便其参加诉讼,法官提前告知可进行互联网庭审。

  承办法官阅卷分析后,认为案涉标的不大,一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是外地农业科技企业,调解是本案最好的处理结果,于是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询问双方调解意愿时,该公司提交了证据,表示并不差欠艾苗款,因为某合作社供应的艾苗部分质量不合格,导致种植后未能成活。在协商过程中,某合作社同意扣减部分货款,其余货款均已支付。某合作社负责人情绪激动,当即表示并未认可艾苗质量问题,也未同意免除相关金额的货款。关于是否已经协商扣减部分货款的问题,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承办法官仔细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明确矛盾核心,找准调解的切入点。一方面,向某合作社说明,在双方结算的过程中,其确已对艾苗款总金额表示了认可,且该公司因为未成活艾苗补种问题确有损失。另一方面,向该公司说明,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并不差欠某合作社货款,但该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艾苗款涉及大批农民的收益,且蕲艾是蕲春县特有中药材,该合作社种植的艾苗销往多省多地,该公司可以通过该合作社在蕲春寻求更多合作。

  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该公司同意向某合作社支付3000元并当庭履行,某合作社当即向法庭申请撤诉。法庭当场向双方送达准许撤诉裁定书。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299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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