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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的“烂尾楼”,活了

发布时间:2021-08-17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之一。

  该指标是指,企业通过法院破产程序,办理破产清算或实现重整所需的时间、费用、债权人收回的债权比例,以及破产相关法律规定与法院执行法律的情况。

  破而后立,晓喻新生。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工作的牵头单位,湖北各级法院能否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

  近年来,湖北法院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同时,运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企业资产,加快“腾笼换鸟”,助力企业脱困。

  连日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我省各级各地多个法院,追寻人民法院通过破产审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方法和途径。

  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就该院上半年工作情况作报告。报告附件中介绍了7个典型案例,“恩施某集团公司4+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名列其中。

  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考虑经济发展,又要充分考虑各方债权人的利益。

  恩施这一典型案例,正是借助府院联动机制有效促进破产重整,助力企业脱困,实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多方市场主体利益共赢。

  府院联动,助4+1关联企业重整

  恩施市“A”项目,此前由某集团开发。为建设和运营该项目,该集团设立4家全资子公司。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某集团及其4家全资子公司深陷困境,高达12亿多元债务无法清偿。

  该项目如长期停工,位于市中心核心商圈的“烂尾楼”将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此外,该项目还涉及1000多户债权人、40多家建筑承包企业的数千农民工,以及600多家拆迁户,共计近万人。

  经债务人申请,2019年11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某集团和其中一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恩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经审计调查发现,某集团与4家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资产高度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已丧失法人独立性和财产独立性,遂提出将该集团及其4家子公司作为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

  在恩施中院指导下,管理人向恩施市委市政府汇报,并与债权人沟通,尽最大努力争取理解支持。同时,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给异议人释法明理。

  2020年9月,法院依法裁定某集团及其4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按照恩施州政府建立的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此后两个月内,政府、法院、管理人克服重重困难,促使重整计划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

  2020年11月,恩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此后,在州县两级党委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下,某集团融资4.5亿元,解决了重整资金问题,整个破产重组过程平稳有序。

  目前,“A”项目有关开业筹备工作有序推进,12亿多元债权按照重整计划陆续清偿,涉案近万名购房者和拆迁群众没有出现大规模信访。

  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夏勇告诉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府院联动机制能够解决社会稳定、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政策落实落地等问题,有效促进市场要素快速回归市场。

  在“恩施某集团公司4+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中,正是通过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合力,由政府提供融资平台通道,破产企业提供财产担保,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提供了新思路。

  对接有实力企业,接盘“烂尾楼”

  “2012年,我用所有积蓄买了这个房子,2014年出问题,开发商找不到了。”今年春节刚过,襄阳市民詹倩倩搬进新家,这一天,她等了快10年。

  9年前,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襄阳市中央公园项目。一年多后,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停产。一时间,银行、购房者、投资人等各方债权人纷纷找湖北华盟讨要欠款退款。2014年8月,债权人向襄阳市中院申请,要求对湖北华盟公司采取“破产程序”处置。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胡欣介绍,当时,华盟公司所有的资产价值9亿元,而其欠87名普通债权人的资金就高达11.7亿元 ,还涉及700多套预售房,完全资不抵债。

  如果破产清算,87名普通债权人将一分钱都收不回来,必须能找到一条更符合各方利益的路径。

  2018年,襄阳市中院组建专业破产审判合议庭。放弃破产清算后,该院破产审判团队主动对接有实力的企业,以期全面接盘襄阳中央公园项目。

  在府院联动机制下,政府部门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风险防范、财产接管、资产处置、企业注销、防止逃废债等问题,让新接盘的市场主体能够打消顾虑。法院方面,要专心为新主体解决各类法律问题,保障债权人权益最大化。

  很快,有企业接手,中央公园项目得以重新启动。通过协商谈判,像詹倩倩这样的购房者,权益得到保护,而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原本通过破产清算根本无法收回的投资,也得到了合理补偿。

  3月23日,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专项活动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提出,要推进破产市场体制机制建设,深化“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积极加强与税务、征信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有利于破产工作健康发展的税收减免、信用修复等制度机制。

  省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省法院积极对照世界银行评价指标和国内一流地区的先进水平,通过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完善破产审判繁简分流、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府院联动常态化等工作,在提高债权人债权回收率的同时,不断降低债权回收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05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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