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湖北法院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的创新举措,对于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14条,由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和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联络协作机制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第3条至第12条为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促进作用的具体内容,这也是《意见》的亮点所在。
亮点1
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反映,并进行分析说明。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应当将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作为案件讨论的重点内容,是否采纳,要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
亮点2
法院可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
亮点3
律师为支持其辩护、代理意见,可以向受诉法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试行)》确定的类案检索范围内的案例、案件,受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予以回应。律师发现受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可以向受诉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判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理。
亮点4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反映律师围绕案件审理重点和争议焦点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亮点5
律师认为其辩护、代理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的,可以书面申请受诉法院对案件予以标注,提请院、庭长加强监督管理。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对案件进行标注。
该意见的出台将对我省法院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产生积极推动作用,从而达到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审理程序,提升审判质量,实质化解决争议的效果,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