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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规划”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在这一历史关键时期,《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多份事关法治建设的重要规划密集出台,法治中国建设真正走向“规划”时代。

  

  一、以规划引领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

  通过制定实施法治规划的方式,来对法治建设进行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经验,成为中国法治建设能在短短几十年里实现飞跃式发展的重要原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色。以规划方式布局法治、把握方向、明确目标、统合资源、部署举措,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

  (一)法治规划的意义。“规划”是对未来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的谋划、部署和展望,其重点在于通过目标设定、资源分配、任务部署,塑造未来的格局与秩序。通过法治规划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我国独特的现代化之路有着紧密联系,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定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其中,自上而下的领导力来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下而上的推动力则来自人民群众,二者的双向互动确保了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在这种双向互动中,需要依托适当的机制来明确目标,整合意志,凝聚共识,调配资源。

  (二)法治规划的具体形式与层次。近年来,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的工作大多有明确的法治规划作为依据,依照法治规划所设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渐次展开。其中,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是党中央发布的法治建设整体性谋划,突出体现了党中央居中领导、统筹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其中通常包含了法治建设的相关内容;各具体领域的法治规划在整体性规划之下,就各领域法治建设的具体问题作出部署。除此之外,各地还会结合地方特点颁布地方法治建设的规划。这些规划的规划期有所重合,内容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

  (三)法治规划的基础条件。通过规划引导国家发展,本质上是一种目标治理机制。党的十八大后,法治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其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一是法治建设指导思想的日趋成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国家法学的根本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二是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日益深刻。党的十八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所呈现出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既重视法治规律,又重视法理,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对法治的规律性认知。习近平总书记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用“十一个坚持”概括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形成了对法治建设规律的系统性总结。这种认识论上的不断深化为制定法治规划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编制和实施规划的机制不断健全。通过规划进行目标设定与匹配、实现对有限公共资源的统筹分配、明确具体的任务举措,这种目标治理的典型机制在法治规划中得到了有效应用,保障了法治规划的顺利制定和实施。

  二、“十四五”时期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在新的发展阶段和新的历史方位下,法治建设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明确提出、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法治建设的系统性要求日益突出等等。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类法治规划,可以充分发挥规划的理性建构作用和目标治理功能,并能够通过顶层设计降低和规避风险,突破内生演化式法治建设路径在利益、信息、视野等方面的局限,更加高效、系统、深入地推进法治建设。

  三、“十四五”时期法治规划重点任务的落实

  “十四五”时期,应当以贯彻落实各类法治规划的部署为核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向前迈进。

  (一)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推进法典编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这一规划要求应当成为“十四五”时期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法典通常被认为是最高阶段的立法形式。在总结《民法典》编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进法典化,以更高级的立法形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在行政法、环境法、教育法等领域推进法典化都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

  (二)强化涉外法治建设。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海外利益拓展遇到的阻力、挑战乃至不法干预都日趋增多,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所面临的风险日趋增加。面对上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命题,要求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强化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绿色发展同样也是法治要求。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添加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相关内容,意味着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相关理念成为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价值。《民法典》第9条“绿色原则”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正在我国实定法中不断具体化,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正在形成。强化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重中之重是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工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多个地方都反复提到生态环境问题,如在“建设完备法律规范体系”部分提出要“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在“严格执法”部分提出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规划将生态环境问题与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问题相并列,反映出生态环境问题与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问题具有同类特征,都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应当投入更多资源进行有效治理。

  (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迈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这一核心判断在“十四五”时期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其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决定了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同时,行政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其守法程度对社会法治观念有着重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十四五”时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经进入纵深阶段,应当进一步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在“一体”上着力,在“共建”上下功夫。

  (五)增强对科技创新的法治回应。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与金钱资本、人力资本、技术资本等相比,制度资本同样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如,没有适宜于创新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市场环境,就无法形成可持续的创新体系。“十四五”时期的法治建设要着眼于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完善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各类法治规划,用好“规划”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工具,开创法治建设新局面,以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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