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核准死刑裁定,依法对被告人林廷建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被告人林廷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林廷建出资从广东省毒贩处先后4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分别雇佣覃英敏、林欣华、刘仁华、林勇超(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驾车到广东省惠来县接取甲基苯丙胺并运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贩卖给他人。覃英敏、林欣华、刘仁华、林勇超4人驾车返程途中,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0包,净重共84973.3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林廷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林廷建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廷建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廷建贩卖并雇佣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林廷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并雇佣多人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大,是主犯,且是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林廷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