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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宣传(六)——社会安全在身边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知法守法 识恐防恐

  反恐防范人人有责

  积极来安检 不要嫌麻烦

  警方提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通过安检,能及时发现人身、车辆、物品等是否携带或夹带以及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效防止损害发生。

  典型案例:2020年6月15日,自贡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街服务点在收件时,未查验寄件人的身份信息和开封查验包裹内容,导致违禁品藏匿于包裹中寄出,造成严重后果。荣县邮政管理局于2020年9月1日查明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营业部负责人周某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南街收件服务点负责人虞某作出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落实实名制 保护你我他

  警方提示:在日常生活中,坐飞机、住宾馆、上网吧、寄快递时,通常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制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个体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并在及时发现可疑、消除涉恐隐患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达州市某网络有限公司所经营网吧于2019年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被达州市开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4月28日,该网吧又因未按规定查验上网消费者信息被该局责令限期改正。2020年6月2日,民警对该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值班人员曾某仍未经身份查验就让未成年人上网。达州市开江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网吧作出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曾某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网须谨慎 传播有风险

  警方提示:网络是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在日常上网过程中发现疑似含有恐怖主义思想的宣传品、音视频时应当做到:

   (1)及时停止观看。

   (2)不在手机或电脑上下载、保存相关宣传品、音视频。

   (3)不散布、不转发、不传看相关宣传品、音视频。

   (4)对在网络公共空间传播的含有恐怖主义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不评论、不讨论。

   (5)通过视频网站设立的“暴恐音视频举报专区”链接,或各类手机应用的违法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典型案例:2019年9月12日,伍某在观看某视频网站时,评论区有人评论称:“搜索某视频有惊喜”。伍某出于好奇用手机搜索该视频后支付5元钱购买了该视频,看完并保存在自己的百度网盘中。达州市渠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查实伍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伍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发现要举报 你我有义务

  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日常生活中发现恐怖活动嫌疑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我省于2014年下发《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公民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公民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对公民举报且被采用的举报线索,根据其作用和效果实行最高5万元奖励。

  


原文链接:http://gat.sc.gov.cn/scgat/c103392/2021/4/15/bb9c028474fb4e9bad0a3678f51c9ff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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