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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党中央、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围绕省委工作中心和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力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努力建设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法治辽宁,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依法治省工作的领导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将其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专题学习。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规定,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推动法治工作部门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培训,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结合实际开展深入研究和宣传解读,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省教育厅)

  2.研究制定法治辽宁建设规划(2021-2025年)、辽宁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作出总体设计。(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3.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严格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和程序,明确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中的责任制度。(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

  4.落实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开展第三个“12·4”宪法宣传周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氛围。(责任单位: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5. 研究制定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6.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配合开展相关法治督察。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开展 “社会治理法治先行”宣传年活动专项督察。(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7.推动市、县(市、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8.研究制定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对法学教育的指导管理。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全省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启动依法治省信息化工作。(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

  二、持续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9.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法治手段推动高质量振兴发展。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认真宣传落实《辽宁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平等对待外资企业。制定出台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完善科技创新、国有资产监管等体制机制,健全推动振兴发展的法治保障举措。(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0.为加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做好“六稳”工作,依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相关工作,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科技创新、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提供法治保障。(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11.认真落实国务院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持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牵头单位:省营商局 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

  1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不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隐性壁垒,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继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要求,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

  13.进一步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排查涉及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久押不决、久审不决等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14.加强诚信政府建设。通过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政府机关在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治理政府失信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守信践诺。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局)

  1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和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加强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责任单位: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

  16.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产权保护、税费负担、企业融资、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法律法规。持续开展律师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17.研究制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工复工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为促进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18. 提升脱贫攻坚法治保障水平。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中的保障作用。建立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

  19.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提供法律服务。实施辽宁省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计划,组织有涉外业务的单位举办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建立全省涉外律师专家库,为重大对外经贸活动、招投标、国际投资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法规事务提供服务,做好“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三、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20.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完善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体制机制的意见(试行)》,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完善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等制度研究。制定辽宁省政府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工作规范。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大立法工作培训力度。(牵头单位:立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省直有关单位)

  21. 研究制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辽宁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加强计划执行的管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保障善治。(牵头单位:立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

  2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保护高速铁路安全等领域出台地方性法规。围绕规范交易场所管理、加强拥军优属等领域制定有关省政府规章。围绕疫情防控形势,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对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时进行修改。(牵头单位:立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沈阳铁路监管局)

  23.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顾问制度,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参与立法工作。(责任单位:立法协调小组)

  24.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及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牵头单位:立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

  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5. 研究制定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召开全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统筹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制定贯彻《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实施细则,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牵头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6.积极推进省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制定辽宁省关于开展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测评工作方案、辽宁省关于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省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评选命名一批符合要求的示范地区和项目,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协同推进、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

  27.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省级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责任单位:省营商局)

  28.优化行政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依法撤销和纠正“奇葩文件”。(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

  29.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深入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法依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切实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强化我省公安执法公开服务平台运行,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全省警情、案件办理进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办案信息,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和知情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

  30.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涉企行政执法计划管理,实现市县执法单位全覆盖。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等制度措施,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信息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综合管理、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果,做好全国人大来辽专题调研相关工作。(牵头单位:执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31.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执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部门)

  3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执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

  33. 按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规修订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

  34.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切实解决“民告官不见官”等问题。研究制定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以案释法,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

  五、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机制

  35.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司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36.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与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员额退出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司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

  37.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合做好全国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深化涉案财务集中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和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案标准,细化完善常见多发案件证据收集、固定指引。(牵头单位:司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38.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深化民事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

  39.持续深化检察改革。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改革,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与现代科技的结合。(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40.深化诉讼服务改革。建设全省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实现诉讼服务大数据汇聚和大平台管理。深化检察服务改革,坚持不懈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

  41.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42.深化司法公开。推进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执行工作、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等方面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升级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应用,打造集办案区、案件管理区、涉案财物管理区及合成作战、智能辅助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场所。(牵头单位:司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43.持续解决执行难问题。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我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责任单位:省法院)

  44.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以“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坚持“深挖整治”与“长效常治”两翼发力,健全完善依法办案、铲除土壤、统筹评价三项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基层建设薄弱环节和网络空间四项专项整治,持续推进线索核查、案件侦破、打伞打财、特派督导整改和队伍建设五项重点工作,统筹抓好大案攻坚、“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坚决做到除恶务尽,确保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得更好。(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45.改革完善司法行政制度。推进监狱法规规章修改工作,健全监狱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加强监狱执法管理。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大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度,完善律师执业行为监督机制。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牵头单位:司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监狱局,省律师协会)

  六、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46.健全党委领导社会治理工作的制度。建立健全推进平安辽宁建设领导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体制机制。完善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制度,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充分发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作用,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

  47.在全省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制定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责任分工方案。指导各市、县(市、区)按照《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指引》,积极申报试点,推动试点市创造更多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未列入试点的地市,也要对标《工作指引》同步参与。(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

  48.完善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积极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相融合,加快建设人民调解(非诉讼调解)中心,推动基层工作和法律服务下沉,在乡镇(街道)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1500个,在行政村设立“个人评理说事点”1.1万个,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支持大连仲裁委员会打造面向东北亚的国际仲裁中心。开展星级司法所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水平、服务能力和窗口形象。(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

  49.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整合资源力量,着眼提高社会治安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在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50.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意见》,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从制度层面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完善创新信访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进一步落实“五级书记抓信访”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解决重大问题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推动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接待信访群众,构建干部多下访、群众就地访格局。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推动实现“最多访一次”。推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完善网上信访制度,健全信访网上投、事项网上办、结果网上评、问题网上督、形势网上判的“一网式”信访综合管理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

  七、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51.进一步提升全民普法的实效性。开展“社会治理 法治先行”宣传年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修订《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训”工程,继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牵头单位: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

  52.完善人民群众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的制度机制。设立省级基层法治工作联系点,建立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对法治建设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执法司法工作试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53.完善诚信守法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基本建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

  54.进一步提升县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争取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机制,构建集实体平台、“12348”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服务平台功能作用,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考评指标体系,推进第三方评价工作。制定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55.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建立律师维权惩戒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56.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和培训。(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

  57.积极推动公证、司法鉴定改革。深化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优化公证体制机制创新的三项制度,激发公证行业活力。全面开展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全省建成5家高资质高水平社会化司法鉴定机构和38家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58.提升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理顺党员律师归属律师行业党委直接管理工作体制。建立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费和党建工作人员合理薪酬保障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八、切实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59.完善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健全党委定期听取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汇报工作机制。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单位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60. 加强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依法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开展审查监督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制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1.开展重点领域法律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活动实施监督。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对民间借贷、“套路贷”、套取公积金等虚假诉讼高发多发领域进行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及防范对策问题专项调研,排查重大金融风险隐患。(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62. 强化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做好政府督查工作,落实对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保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司法厅、省审计厅)

  63. 保障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确保执法司法行为公开化、透明化。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核实、处置机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及时有效应对舆情,正确引导舆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

   九、有关工作要求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负责对2020年工作要点落实的统筹协调。各协调小组要健全统筹协调、沟通联络、督促落实工作机制,整体推进任务落实。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明确时间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市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抓好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及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党中央及省委关注的重点工作开展督察,有关情况汇总报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qmyfzs/zybs/202009/t20200927_3980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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