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每年七月为红色文化主题月
在全国首次建立重点群体开展红色文化教育机制
首次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重要指标
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11月24日,沂南县换于红军小学,“沂蒙新红嫂”于爱梅在辅导“红色小讲解员”讲述红嫂故事。沂南县换于红军小学多年来坚持开展“红色小讲解员”活动,传播红嫂等英模人物的事迹,弘扬沂蒙精神。于爱梅从教师岗位退休后,十几年如一日,坚持义务宣讲沂蒙精神。
“法律是刚性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红色基因的要求,我们会更自觉、更有保障!”今天下午,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代表、临沂北城小学校长张淑琴激动地说。
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左中一评价说,《条例》具有鲜明的山东特色,也对全国具有借鉴意义。
时间闪回到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接着张淑琴代表谈到的让红色基因注入血脉代代相传的话题,强调红色基因就是要传承。山东是革命老区,不仅有1600余处不可移动、94000多件可移动革命文物,还铸就了沂蒙精神等宝贵精神财富。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视察时,把沂蒙精神的特质高度概括为“水乳交融、生死与共”,并要求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
山东牢记总书记嘱托,出台《关于大力弘扬沂蒙精神的意见》,建设沂蒙、胶东、渤海、鲁西四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在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大力保护传承红色文化。
管长远、最有力的保护传承,是将其上升为法律。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对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专项立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法规草案,并最终获通过。
突破已有立法对红色文化单一的物质层面保护,增加精神层面传承的法律规定,是这一省级立法的全国性首创。《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的研究阐发、展示利用、教育普及、传播交流。《条例》创造性地将每年七月定为山东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并在全国首次建立重点群体开展红色文化教育机制,要求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大中小学生每年在清明节、重要纪念日前后举行同样的活动。
在物质层面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上,《条例》在全国创新建立红色文化遗存系统保护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进入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获得重点保护;创设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并压实其保护和管理职责。
为调动各地积极性,《条例》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这在全国也是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