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抓好《条例》贯彻实施。抓住率先出台《条例》这一有利契机,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措施,集中开展宣传,加强教育培训,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从“有没有”向“好不好”阶段跨越。二是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场所设置,进一步完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功能,加快实现融合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均等普惠、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三是优化服务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等法律服务队伍,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实现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样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四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压实各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职责任务,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打造平安山东法治山东“金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