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省长李干杰签署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作为遵循“急用先立”原则而新增的紧急立法项目,该《办法》总结固化了我省疫情防控经验,根据中央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建设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有关要求,重点在应对突发公卫事件的指挥处置、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方面作了充实完善,部门职责、防控制度、个人义务等方面的规范更为清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得到更好保障。本次修订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研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焦点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标准和应急工作需要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专项防控工作;建立疾病预防控制首席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网络。
焦点三:加强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强调中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并可根据疫情防治需要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和社会公众提供中医药服务。
焦点四: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医疗救治、技术与物资储备、产能动员等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调整和统一调度管理;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等配置必要的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可以通过与民营医疗机构或者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的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消毒等备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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