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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练兵 | 法庭“搬”进交警队,事故争议少跑路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原告、被告是否同意调解?”6月11日,在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巴楚县人民法院交通法庭法官买买提·吐尔逊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半个小时左右,在律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买买提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就交通事故纠纷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画上了句号。

  巴楚县是连接喀什地区南四县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交通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2019年4月25日,巴楚县法院交通法庭在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揭牌成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启动“减讼快处”模式。自成立至今,该法庭调解交通事故纠纷291起。

  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文俊说,之前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后,总有一些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公平,一次次找到交警大队讨说法,影响民警的正常工作。

  “如今,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法庭,民警能专心处置交通事故,赔偿等后续事宜由交通法庭法官处理,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文俊说。

  “今天这起案件,原告曾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双方对后续治疗费用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在今天的调解中,我根据相关证据指出了双方的问题,促使大家都愿意各让一步。”买买提说。

  巴楚县法院副院长杨小红介绍,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可以接受3种调解: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保险公司的行业调解、基层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如这些调解方式不能化解纠纷,交通法庭则采取多调联动多元化纠纷快处模式,有效解决当事人在法院、交警部门两头跑,诉讼程序复杂、期限长的难题。

  目前,交通法庭已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涉及的赔偿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规范,并安装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数据自助平台,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进行查询。在调解期间,法官适时对具体争议事项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后,法庭工作人员便可参与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法庭当即出具民事裁定书,使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在调解道路事故纠纷的同时,该法庭法官还通过开展法官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活动,提高群众对交通法庭的知晓率。

  5月20日,巴楚县两名居民骑自行车发生碰撞。报警后,巴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展开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之后,当事人拿着相关材料到交通法庭调解。买买提说:“经过我们多次宣传,现在大家都有了法律意识,只要是在路上发生的事故,都会第一时间找法官说理。”

  杨小红告诉记者,今后,该院交通法庭将结合“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交通法庭工作机制,“零距离”服务群众。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6/id/5321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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