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正式启动
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法【2020】291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新高法【2020】70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对新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新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是自治区党委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筑牢我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改革措施;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围绕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举措,更是践行习近平“两山”理念,在新疆大地上结出的最新成果。
新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具体内容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拉玛依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库尔勒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除库尔勒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哈密市伊州区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哈密市(除伊州区)、吐鲁番市、昌吉回族自治州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管辖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案件的第二审案件;管辖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此次集中管辖改革,确立了对26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3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分为涉民生、非涉民生两大部分,其中涉民生环境资源案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纠纷,养殖权、捕捞权纠纷,取水权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5类案件;非涉民生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生态环境类案件、自然资源(能源)案件等18类案件。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全体干警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升大局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前期做了大量的思想、组织、能力准备工作;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有信心确保新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开好局、起好步。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107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