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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旅游、加班 就地过年咋保障合法权益?法官小姐姐为你解答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今年全国各地倡导大家就地过年。春节期间是人民群众的消费旺季,各地也陆续实行旅游景区免费开放的政策,很多行业也依然需要坚守岗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应邀做客新疆949交通广播法治栏目直播间,结合《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大家讲解春节期间作为消费者、旅游者和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春节是网购高峰期,今年因为就地过年的政策影响网上购物更是如火如荼,消费者和商家是通过电子的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民法典》对于电子合同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原则和货物的交付时间做了规定。网上购物合同虽然是通过电子方式订立,但本质还是买卖合同,作为消费者,通常情况下我们在网络购物平台上选择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后,只要提交订单成功,我们和商家的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成立后我们消费者的义务是付款,商家的义务就是交付给我们符合约定的商品。

  电子合同的商品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呢?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交付商品大部分采用快递物流方式运输交付,买家的签收时间是商品的交付时间,为什么交付时间重要?因为交付时间涉及到商品风险的承担,商品在运输途中或者运输到目的地没有交付给消费者之前,商品出现毁损或者灭失,作为买家的消费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我们签收快递的时间就是电子合同交付商品的时间。生活中,快递公司通常使用智能快件箱或者驿站等形式送快递,我们应当以消费者打开快件箱后实际收到商品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在收到快递的时候查验商品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签收以后商品随后产生的风险就由我们自己承担了。

  案例:王女士手机订购了A套餐业务,使用半年后想要换为B套餐,打电话给运营商要求更换,运营商答复说A套餐的合同中有一个条款是“本套餐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之内不能变更”,王女士说“我订购A套餐的时候你们没有告诉我使用期限必须满两年,为什么不能变更?”运营商的A套餐的合同条款合理吗?

运营商A套餐的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就像运营商的A套餐的合同,所有订购A套餐的消费者都适用的这个合同。格式条款能够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正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所以存在商家自己拟定一些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民法典对商家拟定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出了两项要求:第一是提醒,商家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示义务是主动的义务,不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商家都要进行提示。在案例里,王女士订购A套餐时,运营商的客服人员就应当提示王女士,这个套餐使用期限是2年,在两年内不能变更其他套餐,看王女士是否愿意接受。第二是说明,如果消费者对格式条款提出问题,商家有义务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规定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商家未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还规定对于商家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都是无效条款。在案例里,这个条款限制了王女士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套餐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之内不能变更”的条款限制了王女士在消费过程中的选择权,该条款无效,王女士不受该条款的约束,她有权利变更A套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也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消费公益诉讼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诉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论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还是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危险,消费者协会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哪些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呢?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提出公益诉讼,不影响个体消费者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提起个体的诉讼,被消费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个体消费者进行起诉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再举证证明。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旅游经营者除了提供旅游服务,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不仅仅是提供相应的旅游项目服务,还包括对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旅游经营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游乐园一些惊险刺激的项目,游乐园的经营者不能仅对这些项目的高风险进行告知和警示,更重要的是要在人员配置或设备使用和维护方面都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有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这也是旅游经营者应当投入的经营成本。

  旅游者除了支付旅游费用,在旅游过程中还有其他义务吗?

旅游者有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要对旅游者进行告知和警示,与此同时,旅游者也要如实告知个人的健康信息,如果不如实告知个人的身体状况,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警示,执意要参加旅游项目,出现人身和财产损害损害的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比如,旅游者自己患有骨质疏松症,不适合参加漂流活动,漂流地点有警示牌“骨科及有骨科病史的不得参加漂流”,但旅游者没有告知漂流公司,执意要参加漂流,最终造成骨折受伤,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就没有权利要求漂流公司承担责任。作为旅游者我们自己不能放弃对自己身体健康的保护。

  因为疫情影响,之前签订的旅游合同可以解除吗?

通常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双方都要遵守都要履行,如果不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为自然灾害、恐怖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比如当前的新冠疫情的影响,各国都存在景点关闭、宾馆被征用、出入境管制等情况,如果旅游者在疫情之前和旅行社定了旅游合同,出现疫情以后旅游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看是否需要顺延行程,如果协商不成,双方都有权利解除合同,损失自担,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行者,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旅行社安排强制购物,旅游者不参加,旅行社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合理吗?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春节期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出现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则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也就是每天八小时之外的时间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比如周六周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春节、十一就是我们的法定假日,在这期间加班的应当按三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大学生小丽春节期间在商场兼职做引导员,每天在客流高峰期工作3小时,《劳动合同法》是如何保护非全日制用工呢?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也属于劳动关系。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临时性和灵活性,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用签订书面协议,与此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关于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不论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干多久,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周期都不能超过15天。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8036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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